如果抛开价值论立场,可以认为,我国侦查实践中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效果的侦查权力控制机制。这是一种本土化的,自然演进而非建构而成的侦查权力控制机制。对此,如果继续采取排斥态度,在理想的控权模式尚难建立的情况下,侦查法治化目标就只能是雾里看花。就此而论,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现行的侦查控权模式来部分解决侦查恣意问题。借用苏力的用语,也就是利用侦查实践中已有的“本土资源”。
从完善角度,现行的案件审批制度并非没有问题。部分缘由于此,侦查恣意还较多存在。主要问题表现在:
第一,缺乏统一的审批制度。尽管不少地区公安机关已有各自的审批制度,但缺乏统一标准。同时,也不排除少数地区公安机关尚未采用这一制度,或者即使有此制度,也因为制度的非法定化而缺乏实施动力。
第二,审核责任制容易被架空。根据各地公安机关规定,审核责任主要在法制科或其他业务监督部门,具体通过承办人审查的方式加以落实。然而,由于局领导行使最终决定权,审核意见可能被否定。相比而言,局领导尽管更有权威,但在中立性、专门性方面却有所不如。这样,审核决定的准确性、合理性就难以保证。
第三,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公正性仍有待加强。各地公安机关的案件审批采用书面的、秘密的审查方式,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被排斥在程序之外。由此容易造成审批官员偏听偏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程序的公正失去信心。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以侦查程序的法治化为目标,可以通过完善现行审批制度以强化对侦查权力的控制。具体路径可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案件审批制度,淡化局领导的审批权、确立审核决定权,将审批程序改造为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律师共同参与的听证程序,等等。
【作者简介】
马静华(1970—),男,四川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司法制度。
【注释】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7页。
左卫民、赵开年:《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种基于实证的研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9-92页。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335页。
樊崇义:《侦查》,载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
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在执法质量考评方面,2001年10月,公安部制定了《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统一下发各地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对于考评不合格的,相关负责人应层层负责,考评结果也会以内部通报的方式发挥其警示效应。例如,2003年初,广西各市地公安机关抽调了287名民警,组成34个考评小组,对116个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包括刑事执法在内的各项执法的质量进行了考评,结果有14个单位未能达标而被通报批评,举极大震动了公安基层执法部门和民警。参见曾屹崧、朱园春:《广西县市公安局执法质量:5个优秀97个达标14个不达标》,载人民网:
http://unn.people.com.cn/GB/channel3234/3235/index.html,2003年4月3日。在信访监督方面,1995年5月公安部制定实施了《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其后于2005年8月被《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取代。根据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凡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侦查机关不当侵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经过信访调查程序后,如果原处理结论确有不当或者错误的,侦查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相关责任人,侦查机关应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其责任。信访监督工作的展开对于纠正刑事执法中的偏差、约束侦查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从2005年5月18日至9月6日,全国公安机关累计接待群众信访20.4万件;根据信访查处情况,纠正执法过错1382起,追究处分责任民警855人,其中给予499人以行政处分;公安机关累计赔偿、补偿群众经济损失1.3亿元;经过信访处理后,当事人表示停访息诉的19.2万,约占94%。上述信访案件中,相当比例属于刑事范畴。相关报道参见宫岩:《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局长"开门大接访"纪实》,载人民网: 2005年9月8日;王妹:《全国公安四个月接待上访20.4万起,四类问题群众反映突出》,载《新京报》2005年9月15日。案件质量考评和信访监督机制之所以能够发挥一定作用,除了层级式的检查、调查、评估、考核之外,奖惩机制的激励和威慑效应功不可没。
笔者参与了左卫民教授主持的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项目编号:CLS(2006)WT06),具体负责侦查程序的调研与写作。本文的实证资料即来自此次调研。就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而论,四川省的N市N县、Y市Y区和C市J区分别代表该省落后、中等和发达地区,而四川省是中国西部相对发达的省份,在全国则处于中等发达水平,故选择的这三个调研地区具有一定的样本代表性。
Y区公安局之所以没有按照《规则》要求设置法制科审核环节,主要原因是法制科人员只有3人,而且还要经常下派到派出所挂职。
但也不排除如下可能:审批要求虽然十分严格,但申请人员不是盲目提出申请,而是根据审批标准对案件进行一道预先的筛选,对于批准可能性不大的不再提出申请。这样,尽管审批要求严格,但批准率也可能很高。因此,从批准率角度考察权力控制效果,必须具体分析。
自2002年开始,N县公安局由法制科副主任一人负责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审核把关。该副主任不仅刑侦一线工作的实际经验,法律水平也较高,不但有西南政法大学的本科文凭,还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此人姓范,私下场合一般被直呼“范博士”。正是出于对这名副主任知识和能力的信任,为了避免误用,该局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由他一人负责对主要强制措施的审核把关。
需要说明,法制部门和局领导审批刑拘时通常采用即时审批的方式,只有决定刑拘的案件才会登记入册。这样,台帐资料就无法反映出申请刑拘与决定刑拘的比例情况。由于这一原因,笔者不得已采用访谈方式来代替。
此外,刑拘阶段结束时也有一定比例的嫌疑人转为取保候审,但这多属于案件消化机制,与无罪释放功能相似。相关考察与论述可参见左卫民:《侦查中的取保候审——基于实证的功能分析》,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由于此一原因,很难认为刑拘转取保与刑拘转捕一样,能够证明刑拘决定的正确性、合理性。
相关报道可参见张晓堤等:《筑牢执法生命线·龙岗公安工作亮点之执法规范》,载《深圳侨报》2008年1月24日;《荆州市公安机关强化法律服务》,载《荆州日报》2008年2月29日;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出台案件审核审批程序规定》,载二连浩特科技信息网:
http://www.elhtsti.com/news_play.asp?id=506,2008年3月4日;李海涛:《成安县公安局六措并举提升执法水平》,载邯郸新闻网:
http://www.handannews.com.cn/hdrb/2006-11/21/content_622380.htm,2006年11月21日;龙南分局:《刑事案件审核标准、程序》,载让湖路区政务公开网:
http://dqranghulu.gov.cn/zwgk/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55,2008年3月4日。
韦伯曾用理想类型的范式对现代社会组织的结构特征进行了分析,由此提出科层制或官僚制(bureaucracy)概念。其运作方式包括:第一,存在着固定的、通过规则即法律或行政规则普遍安排有序的、机关的权限的原则;第二,存在着职务等级和审级的原则;第三,现代职务的执行是建立在文件(案卷)之上,和建立在一个各种各样的常设官员和文书班子的基础之上;第四,职务工作一般是以深入的专业培训为前提的;第五,职位工作的充分性。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78-281页。达玛什卡将此理论用于分析现代刑事程序,提出了“科层型法律程序”的理论。在科层型法律程序下,程序的进行按部就班、上级审查全面深入、卷宗是决策的主要依据、排斥集中式审理、遵循严格的逻辑法条主义和程序规则。现实社会中,欧洲大陆的司法机制更接近这种程序。参见伊尔米安·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85页。更进一层,科层式程序的中心是科层制权威,科层式程序的一切环节均通过其权威主体发挥作用,无论是司法程序还是其他社会管理机制均不例外。布劳和梅耶认为,专业型权威是科层制权威的主体,是法理型权威的另一形式;专业型权威依附于较高的行政职位,也有专业技术能力,是解决复杂问题的选择性手段。参见彼得·布劳、马歇尔·梅耶:《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马戎等译,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72、73页。
略为特殊的是法制部门审核官员通常并不具有级别意义上的领导职务,而是经制度规定和局领导授权,仅在案件审批程序中行使管理权力。
J区公安局《关于实行四级办案责任制的规定》第3条规定,“办案责任制是指各办案单位在办理各类行政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均应实行主办与协办工作制度。主办侦查员对案件的侦查、调查、讯问(询问)、证据收集运用、案件定性、案件处理和办案程序承担主责,协办侦查员承担次责。主办与协办侦查员由办案单位领导指定、讯问(询问)笔录、各种报表、批示表均要填写主办与协办侦查员姓名。”
刑警大队、派出所是基层公安机关两个主要的案件侦查部门。为了完成打击犯罪的总体目标,公安机关通常会给侦查部门下达年度任务目标。在侦查部门中,对这一任务目标承担全面责任的就是刑警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派出所所长、副所长。例如,N县公安局下发的《二○○五年派出所业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派出所年度目标分值满分计100分,侦察破案、打击犯罪、追捕逃犯、夯实刑侦基层基础工作记27分;杀人、纵火、爆炸、强奸、绑架、抢劫、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刑事犯罪的侦破工作记9分,其中,一般刑事案件记2分,11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记7分;以派出所人均破案数最多的单位为满分,其余派出所按比例套算。作为后果,该《责任书》规定:1、县局以人平200元作为业务工作目标奖金,年终检查以得分多少按一、二、三等级发给,工作实绩太差的不得奖;2、一等奖的单位,县局另外奖给该单位正职领导150元,副职领导100元;3、业务目标考核分数与队伍管理目标考核分数总分排在末位的,参照队伍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Y区、J区公安局也有类型规定。如J区公安局《关于刑事侦查办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刑警大队和辖区刑警中队(派出所)落实侦查破案责任制,完成各项年度目标。上述规定意味着,在侦查程序中,侦查部门领导担当的是一个典型的追诉角色,侦查是否成功与其部门、个人利益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
J区公安局《关于实行四级办案责任制的规定》第4条规定,“把关责任制主要是指各办案单位的领导均应按照‘执法工作一岗双责’的分工,直接承担本单位办理的各类案件审查把关。审查把关的主要内容是:
1、案件来源、受理和立案情况;2、嫌疑人挡审的原因和理由;3、主、协办侦查员的确定情况;4、案件的定性和证据情况;5、办理案件的程序情况;6、审批意见。”
在公安机关内部,负责案件审核的承办人按照专业化分工和审核责任制的要求处理案件。J区公安局的《关于实行办案四级责任制的规定》第5条规定,“审核责任制是指分局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直接负责对各类案件的处理进行审核。”在审核责任制范围内,S省公安厅的《公安机关案件审核规则》第1条规定了案件承办人制度:“案件审核坚持审核与办案相分离的原则,审核机构、人员不得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人员。”“案件审核坚持专任审核的原则,设立专门的案件审核岗位,审核人员相对固定。”“案件审核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审核责任制。在审核中发生执法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审核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第3条规定了案件审核内容:“(1)刑事、行政案件受案、立案、管辖是否合法;(2)行政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并与违法事实具有关联;(3)行政案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性质认定是否准确;(4)刑事、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和内部审批是否规范、完备;(5)拟作出的公安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象、条件;(6)拟作出的公安执法行为是否适当、必要。”第4条详细规定了审核程序:“案件审核通过案卷审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办案单位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案件事实、证据符合拟作执法行为要求、定性准确、执法意见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和相关手续完备的,审核部门应签署同意意见,由办案单位提请审批责任人审批;审核中发现执法中有违法或不当情形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案件事实、证据不符合拟作执法行为要求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补查内容,将案卷退回办案部门补查,待补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核;(2)法律文书和相关手续不完备的,审核部门应当通知办案部门补办完备后,签署同意意见,由办案部门提请审批责任人审批;(3)定性不准、执法意见失当的,审核部门应签署变更意见,由办案部门提请审批责任人审批。”在课题调研期间,三个公安局执行的正是上述规定。
公安部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详细规定了法制部门审核案件的机制,主要内容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
J区公安局的《关于实行办案四级责任制的规定》第6条规定,“审批责任制是指分局领导和分局案件审批领导小组对各类案件的审批均应对‘事实、证据、定性、程序和材料’五关负责,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不可否认,监视性的权力也能够发挥相当的作用。以监狱中的全景敞视建筑为例,福柯分析了监视性权力的作用机制:在被囚禁者身上造成一种有意识的和持续的可见状态,从而确保权力自动地发挥作用;监视具有持续的效果,即使监视在实际上是断断续续的。具体论述可见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6页。
印证证明是我国刑事诉讼实践通行的事实认定机制,相关论述可参见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谢小剑:《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6页。
陈卫东、李奋飞:《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相关论述可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335页;陈光中:《中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载陈光中、汉斯-约格 阿尔布莱希特:《中德强制措施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
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7、78页;等等。
相关论述可参见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左卫民:《侦查监督的考察与反思——一种基于实证的研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