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制部门审核与集体审核
无论在N县还是J区公安局,法制部门的审核都是决定性,具体采用承办人制度。在审批方式上,N县与J区公安局有所区别,但总体上较为严格。考察情况如表5所示:
表5 法制部门的审核方式
N县公安局 |
J区公安局 |
派出所1名侦查人员:(受理刑拘报告后)法制科领导可以马上作出决定。要看主要材料,包括本人交待和受害人材料,其他材料只看几眼。再听侦查人员口头汇报一下,就可以作出决定。
法制科副主任:审核时,我先是听口头汇报,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再看证据能否印证侦查人员的口头汇报,能印证的就批。 |
6名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可随机选择向其中一名承办人提出刑拘申请。由于审核主体较多,审核方式也呈多样化。有的采用证据审查和听取口头汇报结合的方式,有的只采用证据审查,但证据审查是一个基本原则。在复杂疑难案件中,由于对案情把握不稳或者担心不被批准,侦查部门有时也与法制科进行事前沟通,根据法制科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提出正式申请。 |
在Y区公安局,对于复杂、疑难案件,为了避免缺乏法制科专门审核环节可能发生的错误,负责审批刑拘的副局长通常会召集会议,集体审查作出决定。这名副局长和两名法制科官员称,当前者在审批刑拘时认为存在证据问题时,他通常不会直接作出决定,而是将案件交给法制科长,由后者组织一个讨论会。这个讨论会有办案人员(侦查承办人)、办案单位领导(侦查部门领导)、法制科全体官员和副局长参与。通常首先是办案人员汇报案情,陈述理由,然后其他人员分别发表各自观点,最后由法制科长和副局长拿意见。这名副局长说,“如果我们意见不一致,案件就退回去。”
(三)审批耗时
考察发现,刑拘审批的耗时程度与审批要求、审批方式基本适应。侦查部门领导的审批标准与侦查人员一致,审批时往往“拿来就签”,不存在耗时问题。局领导的审批要求及审查方式均依附于法制部门,审批耗时较短。在N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只要看到刑拘报告上有承办人的同意意见,就会直接签字,基本不耗时间。J区公安局的情况与之相似。在Y区公安局,在副局长独立审批的情况下,汇报阶段会耗费一些时间。这名副局长称,当面汇报通常在10分钟左右,电话汇报要短一些。此后正式的审批环节基本不耗时间。
法制部门的审批要求较高,审批方式严格,相应地,耗时较长;而在集体审议形式下,由于多方参与并充分发表意见,审批耗时也最长。关于审核环节耗时情况的考察如表6所示:
表6 审批耗时情况
N县公安局 |
Y区公安局 |
J区公安局 |
需要审核的证据材料数量不多,法制科承办人的审查速度较快。法制科副主任称:审核时间通常只有几分钟,不会超过10分钟。 |
集体会诊审核案件的情形下,案情讨论比较充分,耗时也较长。法制科长和副局长称,这一过程通常在1-2个小时。 |
法制科的审批官员较多,工作效率区别较大。一名派出所侦查人员称:认真的看半小时,简单的看3分钟。诈骗、伤害案件比较麻烦,平均看30-40分钟。
一名比较“认真”的法制科官员称:审批刑拘时,慢的1个多小时,快的40分钟左右。 |
(四)审批效果
审批效果既表明了案件的审批质量,也反映了权力控制的效果。对此,有两个考察指标:其一是刑拘批准率,其二是刑拘转捕率。前一指标反映的是直接效果,后一指标则反映间接、长远效果。
1.刑拘批准率
从质量控制的角度,如果刑拘批准率较低,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刑拘审批较为严格。但不能由此认为,刑拘批准率越高,审批过程则越加粗疏。因为存在这样的可能,即侦查人员已充分认识到刑拘标准和审核方式较为严格,在申请前即已做好充分准备。故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12]
考察发现,三个公安局的刑拘批准率虽然较高,但也有一定比例未获批准,同时,考虑到刑拘要求的公知性,提请刑拘的案件应基本符合刑拘要求。考察情况如表7所示:
表7 刑拘批准率状况
N县公安局 |
Y区公安局 |
J区公安局 |
法制科副主任:不批准刑拘的约占15%,主要原因有证据不充分、不构成犯罪、罪行轻微无社会危害性、未成年人犯罪等。 |
负责刑拘审批的副局长:一般案件中,刑拘标准的掌握较严格,因为案情复杂、争议较大而不同意刑拘的约为5%。 |
1名派出所的侦查人员:自己在2005年度申请了20-30个刑拘,都获得批准。
法制科官员:基本能够批准。但是,这并不表明审批官员掌握的标准较低。法制科审批时要求移送的证据材料较多,对单个证据质量的要求也较高,因此,侦查人员在申请刑拘前往往已按法制部门的要求准备好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