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一直受到我国刑法学者的忽视,对于一个案件我们关注更多的是定罪量刑。先生批判我国现行的
刑法(刑罚)单向机制,即:犯罪情况→刑罚,而倡导
刑法(刑罚)双向机制,即: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可见刑罚执行在先生心目中的重要地位,自然在其整个形事一体化体系中,
刑法之后研究
刑法也是重中之重。由于当前我国刑法罚结构以自由刑为主体,那么作为自由刑的主要执行场所监狱便成了
刑法处遇的研究重点。行刑效能直接与犯罪态势相联系,那么影响行刑效能的因素自然成为研究核心,以此为研究对象形成了监狱学这一学科。至于物质条件、管理制度的科学化程度、监狱规模等影响监狱效能的内部机制因素自不待言,先生的独到之处在于发掘到了社会开放程度这一外部机制因素对监狱效能的巨大影响力。社会开放性是不可逆转的。先生指出,监狱目的与运作机制具有冲突性,目的是让犯人回归社会,而运作机制却是要求犯人完全隔离社会。当然,先生再次不免过于偏执,监狱运作的最优状态未必就是最彻底的隔离。犯罪率的不断提升是由刑罚(监狱)本身功能的有限性决定的,国家社会本位的双位一体犯罪控制模式也说明了开放刑的积极作用。
先生在探讨其他部门法与
刑法关系时,不落窠臼,巧妙地选取两者的联系点附属
刑法的立法模式来展开,研究视角独特,切中要害。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行政
刑法(附属
刑法)必将成为整个刑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会慢慢超过传统刑法典成为
刑法的主体部分。而这一重要刑法规范的载体附属
刑法却没有实质刑法规范内容,这必定造成
刑法结构的缺失,使罪状模糊不清,使立法滞后于实践,造成刑事法网稀疏,也不利于刑法典的稳定。
至于运用其他学科研究
刑法,先生一直都在默默地实践着,以上内容处处体现着这一理念,本文不再赘述。
结语
先生是一位优秀的
刑法思想家,具有很高的眼界和宽广的视野,因此,常常能够站在
刑法研究的最前沿,提出新的突破口,发掘研究“新大陆”,为后来人的深入研究引路指航。同时,先生特别擅长将其他学科的知识、概念和方法引入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领域,又不照抄照搬,而是进行全新的再创造,时有新意迸发,并形成了诸多“标新立异”的词句和术语,这些词句很多已成为了先生的个人学术标签。先生的研究涉及与
刑法相关的诸多领域,是一位学贯各学科的大家。但可能是先生对规范刑法学研究不足的缘故,在很多问题上只是点到为止,提纲挈领,没有深入下去,缺乏更充分的论证分析。先生所涉及的多是一些点和线,没有形成面和体,这也就决定了先生至今无自己一套完整的刑法学体系,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研究根基,没有形成自己的学术之“根”(如果哲学不包括在内的话)。这或许只是对一位“大器晚成”的大家的求全责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