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犯罪之后研究犯罪——刑罚和犯罪控制模式
犯罪之后自然是惩罚犯罪的刑罚。刑罚目的在刑事古典学派那里是报应,之后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到来,犯罪形势不断恶化,犯罪控制形势进一步严峻,司法机关应接不暇,司法资源日益显得短缺,于是功利和正义思想逐渐占据上风,刑罚目的开始转向犯罪预防,试图通过犯罪目的的转变达到犯罪控制的最终目的。刑罚目的只是制定和执行刑罚的直接目的,其间接目的或者说刑罚存在的理由就是减少犯罪的发生,即控制犯罪。从世界
刑法史来看,单纯刑罚目的的转变对犯罪的控制是不理想的;从刑罚与犯罪的作用机制来看,犯罪促进因素的多元性与刑罚因素的单一性决定了两者必然存在“力不对称”,刑罚无法实现犯罪控制之目的。在此进退维谷之时,学者们纷纷地把视角转向了犯罪控制模式。其实犯罪控制模式与刑罚具有相通性,只是表述的层面不同而已,前者立足于国家社会层面,后者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刑罚对应的是国家本位的单一犯罪控制模式,而刑罚+社区矫正则对应国家社会双位一体犯罪控制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也仅是就犯罪控制方略的选择,仍需具体的方案。随之,先生将物理学的“场”概念引入犯罪学领域创造了“犯罪场”这一全新概念,认为犯罪场是存在于潜在犯罪人体验之中,促成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背景。
从犯罪原因来控制犯罪会起到“釜底抽薪”之效,但现实却远非如此。首先,犯罪原因是多元的,且很多关系还处于“黑箱”之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原因的控制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实难达到;其次,控制社会原因的最大困难就在于很难协调社会基本结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内部矛盾,古往今来人类主要精力就用在这方面。于是犯罪学研究又把目光转向了犯罪人,试图通过对人的控制达到犯罪控制这一最终目的,而且对犯罪人的研究已经成为整个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首先,犯罪人这个主体本身具以不确定性;其次,但人作为社会一员具有很强流动性,人作为个体具有内心外在的不一性和时间的纵向变动性;再次,控制个体原因的核心是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精神世界的能力远不及控制外在环境的能力,所以,对犯罪人的控制就同样不具有可操作性。
由于从犯罪原因出发收效甚微,于是,在20世纪70年代,“环境预防论”和“条件控制论”等理论产生并盛行起来。这些理论的目的都是试图将控制对象具体化、可操作化,但都正如先生指出的一样,他们导致了犯罪原因与犯罪控制的分离。从而先生提出了犯罪场这一概念作为两者的连接点。从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来看,犯罪场是距离犯罪发生的最近环节,这样犯罪场也就成了控制犯罪的最直接环节;从逻辑上看,控制犯罪原因系统中任何一环节都可能切断原因系统的因果连接,从而受到犯罪控制之功效;但从实践来看,离犯罪行为实施最近的环节越易控制,所以,功利主义决定了控制犯罪就是控制犯罪场。先生形象地比喻为,很难做到“不让人去偷”,但有可能做到“使人偷不到”。
犯罪场的提出,使得犯罪控制对象明确化、具体化,避虚就实、取易避难,不能不说是上上之策。先生的犯罪场论的研究方法也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那就是:“犯罪场这一概念在笔者脑海中浮现,仿佛是突如其来的灵感。这种以经验为基础的直觉思维可能有片面性和表面性的缺点,需要靠逻辑推理来弥补。对犯罪场的理论分析和论证,如前所述有一个从较多疏漏到较少疏漏的过程,这个过程未完成,今天充其量也只能说是疏漏少于以前的犯罪场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