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认为,犯罪学是一种前犯罪学科。人类的认识能力是不断提高的,那么对自然灾害的控制能力也是不断增强的。在上世纪之前,主要是在犯罪之后采取惩罚和矫正措施,而期望与现实落差太大,改变刑罚目的和加大惩罚力度来控制犯罪的试图以失败而告终;上世纪开始要防患于未然,将目光移向了犯罪之前,着力研究犯罪原因,犯罪学应运而生。早期的犯罪学便是犯罪原因学,这也成为刑事科学领域的一大飞跃。近代犯罪学推动了刑法学发展,刑法学新派便是发源于犯罪人类学和犯罪社会学。其实,刑法学派的不同正在于犯罪观的差别。
在广义的刑法学中,犯罪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子学科,日益形成了与狭义刑法学并驾齐驱的局面。因此,先生再次把普遍联系原理运用到犯罪学研究之中,形成了犯罪学的理论框架--关系犯罪学。犯罪学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整个犯罪学框架就是围绕犯罪现象构建起来的:犯罪现象之中,犯罪现象之外,犯罪现象之上,犯罪现象之下,犯罪现象之前,犯罪现象之后。整个犯罪关系学体系与关系刑法学体系有很大相似性,本文则主要涉及犯罪现象之中和之前后。
1.犯罪之前研究犯罪——犯罪原因
犯罪原因研究在整个犯罪学研究中占据绝对比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犯罪学研究高度决定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深度。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个半世纪以来,正是犯罪原因研究的丰硕成果支撑了整个犯罪学的正常发展.虽然当前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研究已颇为深入,相关著作也已是汗牛充栋。但视野宽度永远决定着发现问题的深度,先生凭借
刑法思想家宽广视野,提出了犯罪原因的“偶然性”研究,指出:犯罪原因因素之间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变幻无穷的,又是相互制约、交叉影响的,这就使得各自之间并不表现为一种确定的函数关系,犯罪原因系统中存在很多非线性关系,从而将混沌理论引入犯罪原因理论研究,形成了“确定性混沌”这一名词。
罪因理论中,不对原因与条件加以区分的西方犯罪学,通常不专门研究犯罪根源问题,而在我国,犯罪根源问题却是罪因理论的重心。我国犯罪学自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开始,就展开了对犯罪根源的大讨论,时至今日仍无定论。对犯罪根源问题的论述,先生没有采用关于人或人性的观点,而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运用历史研究方法,将犯罪根源追随到了社会生产方式,指出犯罪是任何社会中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结果,犯罪的根源不在于当前社会之外,而是在当前社会之中。在此观点提出之初,应该是具有突破性的。
2.犯罪之中研究犯罪——犯罪价值
犯罪价值是犯罪学一个基本理论范畴。先生在书中运用了犯罪功能一词,但作为一种关系犯罪学体系进行论述犯罪价值一词似乎更全面,也更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要求。一个事物或现象的价值,决定于人类对其态度,符合人类需要则受到保护,不符合甚至违背人类需要则受到控制直至被消灭(如果存在消灭可能)。
关于犯罪价值的探讨也有来已久,至于其负向价值自不必说,今年来对犯罪的正向价值研究也风起云涌;同时,逆流而上者也有之,我导师于志刚教授的《论犯罪的价值》便是反驳犯罪正向价值,而论证犯罪“恶”的本质。先生指出了这两种论调区别的关键之处,即两者的论证前提不同。犯罪正价值论者是以犯罪的不可避免和消灭为前提的,犯罪负价值论者则恰好相反,至少《论犯罪的价值》一书如此;前者从犯罪存在层面进行论证,后者从犯罪产生层面进行论证,结论相背也就不足为奇。可惜的是先生仅仅强调了前提,而没有很好的运用这一前提,以致最终仍是沦为争论的一方,没有起到“拨乱反正” 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