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教育制度虽已存在多年,但至今还没有相关的立法进行规制,相关问题十分严重,此方面大家都已很清楚在此不再赘述。于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问题也展开了不亚于死刑的争论。在先生看来,教养制度与定量因素相联系,其功能就是弥补
刑法的结构性缺损,其有着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即准
刑法行为和
刑法边缘行为。先生指出,要从根源上解决教养制度问题就只能是将定量因素从我国刑法中剔出出去,进而把教养制度调整的准
刑法行为和
刑法边缘行为纳入刑事法网之内;从当前现行制度上解决教养制度问题只能是在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犯罪定量模式之下,对劳动教育制度自身进行完善。先生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调整对象与外国保安处分调整对象的性质的差别着手,否定了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提出了劳动教养司法化的主张。进而战略性地形成了“三改”方案:改程序而司法化、改期限而短缩化、改名称而“教养”化。
先生的难得之处不仅仅是往往追随“前卫”步伐,更在于能够在自己的思想王国里缜密的思维。在对刑罚苛厉的一阵阵喊停声中,在对刑罚轻缓的一波波赞誉潮中,先生凭着冷静而清醒的头脑,读到了另一层深意,那就是,刑罚改革不能一味的轻,甚至一轻了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应该是轻轻、重重,轻的同时因以法网严密作为一种补偿。
先生认为,
刑法机制的实质概念是
刑法结构产生功能的方式和过程。由此可见,
刑法结构是
刑法机制的物质基础,而
刑法机制则是
刑法结构与外界的相互联系。所以,本文认为
刑法机制即乃
刑法之外研究
刑法,
刑法之外之研究应根基于
刑法之内,这也是本文结构安排得原因,但脱离
刑法之外的
刑法之内研究,则只能停滞不前。
先生敏锐地扑捉到了我国刑法运行的单向机制,即刑罚单向的接受来自犯罪的信息,进而以行为科学中后果制约行为之一基本原理作为突破口,提出了
刑法机制的双向机制,即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但本文认为双向机制仍具有片面性,当行刑效果本身具有难评价和预测性,根本无法自证,刑罚便只能受制于犯罪情况,此时死刑的存在恐怕就理所应当了,而事实却是死刑的减废呼声有增无减,原因就在于刑罚接受来自其之前后信息的同时,还受到来自其上下左右的影响。即完整的
刑法机制应是一个多向机制,这也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普遍联系原理的进一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