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网的不严密,造成大量的轻微违法行为无法纳入到犯罪圈而受到刑罚处罚,同时行政处罚对于那些多次违反治安处罚法、屡教不改,
刑法又无相应罪名的行为(本文将此类行为称为准
刑法行为以与
刑法边缘行为相呼应),以及
刑法边缘行为已无可奈何,此时就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三层制裁体制,即“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刑罚”,这是
刑法之后的问题,本文另述。
2.刑罚苛厉
先生在书中是以刑罚苛厉为刑事法网的不严密性的前提,即刑罚苛厉则刑事法网必然稀疏。但此种因果关系值得商榷。从整个我国刑法历史沿革来看,重刑主义是我国的一个重要法文化传统,历代帝王均强调“乱世用重典”,传统的延续性使得当前我国刑罚整体苛厉,死刑多达68个便是其突出体现,这样就使得刑事法网不能将许多轻微违法行为纳入犯罪圈,“厉”乃“不严”之因。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产生来看,我国的刑法制度和其它法律制度一样,几乎照搬自前苏联,以前的中华法系的法律制度被当作糟粕近被抛弃殆尽,对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影响颇小,造成刑事法网不严的关键之处,犯罪定量因素乃是来自于前苏联
刑法,这样来说,“厉”非“不严”之因,或反可以认为,“厉”乃“不严”之果。
(二)严而不厉——我国刑法结构的改革方向
为何我国厉而不严的
刑法结构要向严而不厉的转变呢?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学者的论述无外乎开门见山就是从厉而不严的种种负面效用和严而不厉的种种积极效用入手,但先生的过人之处就是往往不落窠臼,而是标新立异。先生从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入手,说明了当前经济发达国家严而不厉的
刑法结构乃是我国刑法结构改革的方向。在当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经济一体化和政治协同化成为不可逆转之潮流,法制包括刑事法制将日益“接近”。这样,
刑法现代化应定位于
刑法的当代世界潮流。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西方法律的移植已成大势,外国法已经成为现代中国法不可分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由落后走向发达是任何国家和民族都无法回避的必经之路。那么,经济发达国家法制建设的“心路历程”对经济欠发达国家具有不可替代的参考价值。随后,先生再对两种结构进行描述,让读者在研读时,通过自己的理性对比,不知不觉就得出了本书所要给出的结论,无声无息之中起到潜移默化之功效。
1.法网严密
先生认为法网严密包括整体法网严密和刑事法网严密两个层面,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因此,提出严密刑事法网应以严密整体法网为前提,“管理处秩序”“严管胜于严打”“刑罚前从严比刑罚后从严更有利于控制犯罪”。在更深层次上提出了以“行政·道德”代替“道德·行政”为基础来重筑
刑法堤坝的构想。
先生又结合人类社会犯罪的三个发展形态,创造性地提出了三层次严密刑事法网理论。人类社会中,犯罪从产生至今共经历了三个组织形式渐复杂的三个形态,即无组织性的个体犯罪——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由于三个形态的犯罪组织形式逐渐复杂化、组织化,其社会危害性也依次增加,打击难度依次增强;与此相对应,产生了三个法网控制层次,即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