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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共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必然归结

  
  日本在战前,判例上基本上持肯定说,战后,肯定和否定的判例都存在。日本大审院时代有一个非常著名的判例。妻子发现丈夫形迹可疑就尾随而去。与丈夫汇合后,丈夫明确告诉妻子,刚才因抢劫[16]已经把被害人杀害,要求妻子协助取走财物,于是妻子把手中的蜡烛递给丈夫,二人共同取得被害人财物后回家。日本大审院认为,妻子认识到丈夫抢劫杀人的事实还协助取得财物,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也不是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而是构成抢劫杀人的帮助犯。[17]该判例尽管几乎被日本的每一本教科书所引用,但其妥实性受到广泛批评。如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指出,“妻子认识到了丈夫杀人的事实,就要承担抢劫杀人帮助犯的责任,无非是认为其与丈夫具有同样值得非难的人格态度。背后的根据可能是强调罪名必须同一的完全犯罪共同说。但是,不管具有怎样的值得非难的人格态度,让行为人对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责任也没有理由。”[18]国内也有学者对此判例进行批评,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妻子的行为没有进一步侵害被害人生命法益的可能性,因而杀人这一行为应从对妻子定罪的刑法评价中排除。同理,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对被害人人身法益的进一步侵害也应被排除,所以也不可能成立抢劫罪。这样,妻子的行为事实上仅仅是加功于正犯对财产法益的侵害行为而已,所以仅应成立盗窃罪。[19]本文赞同上述批评意见。人死如灯灭,既然被害人已经死亡,妻子的行为不仅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且与暴力侵害的事实也没有因果关系,而单单与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后行为人不应对抢劫杀人或者抢劫罪承担责任,而只应对盗窃罪(以肯定死者的占有为前提)承担责任。

  
  在德国帝国法院时代,有判例认为,共同正犯间的意思联络未必一定要事先存在,即使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产生也应对全体犯罪承担责任。但与此相对,多数判例认为,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终了后,“共同实行”是不可能存在的,即使认识到了已经实现的刑罚加重事由,也不存在要求“意思合一”的共同正犯成立的基础,以此为根据,应否定后行为人对参与前的事实成立共同正犯。但是,对于帮助犯的成立而言存在例外,只要正犯行为没有既遂或者没有实质终了,对全体犯罪都有成立帮助的可能。如他人已经侵入住宅后还帮助搬运财物的,不是成立普通盗窃罪的帮助犯,而是成立入室盗窃这种加重盗窃罪的帮助犯。同样,即便他人的放火行为因已独立燃烧而形成放火既遂,但只要还在继续燃烧,认识到这一点而不灭火的,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的帮助犯。[20]

  
  本文认为,后行为不可能与先行为及其结果具有因果性,根据因果共犯论,不应让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没有因果性的事实承担责任,所以后行为人不可能与先行为人就参与之前的行为及结果成立共犯关系,不应承担共犯责任,故肯定说显然不应得到支持。

  
  (二)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后行为人只应对介入后的共同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介入前的事实由于不可能具有因果性影响,故不应承担责任。若将否定说贯彻到底,由于后行为与先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没有自然的因果性,则不仅共同正犯,而且帮助犯的责任也不应承担。否定说在日本的代表性学者有牧野、山口厚、曾根威彦、山中敬一、相内信、浅田和茂等。[21]在德国,以Roxin为代表主张承继共同正犯否定论,并且得到了Stratenwerth、Seelmann、Lackner、Dietrich、Köhler、Kühl、Samson等的赞同。[22]下面具体介绍一些代表性学者的主张。

  
  1.山口说[23]

  
  日本学者山口厚指出,共犯(教唆·帮助·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引起了该当构成要件的事实(对于教唆·帮助,是通过介入正犯行为间接引起该当构成要件的事实,对于共同正犯,是共同引起该当构成要件的事实),这是因果共犯论立场,按此立场,不应肯定承继共犯的成立(否定说)。理由在于,要肯定共犯的成立,必须与该当构成要件的全部事实具有因果性,仅与该当构成要件的部分事实具有因果性还不足够。因此,既然后行为人对加功前的事实不可能具有因果性,那么就只应要求其对加功后的事实负责。可以认为,采用因果共犯论,不可能得出其他的结论。学说上虽然中间说被有力主张,但中间说存在疑问:首先,即便可以利用先行行为所造成的效果,利用这种效果也不能等同于利用先行行为,而若没有实施承继范围内的行为,就不能肯定承继共犯的成立。例如,在诈骗罪的场合,后行为人单单利用造成的错误还不够,如果不能承认包括先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在内的承继的话,就不能认为具有成立诈骗罪承继共犯的基础。事实上,即便能利用错误,已经终了的欺骗行为本身也是不可能利用的。又如,在先行为实施暴行、胁迫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后,后行为人介入参与取得财物的场合,对于后行为人来说,虽然能够利用因暴行、胁迫所形成的反抗抑压状态,但暴行、胁迫行为本身也是不可能利用的。如果认为利用暴行、胁迫所造成的结果,后行为人就应承担包括暴行、胁迫在内的抢劫罪的共犯罪责的话,则在因杀人所引起的反抗抑压状态的场合,后行为人也应承担包括杀人在内的抢劫杀人罪共犯的罪责了!其次,如果以承继先行为作为成立承继共犯的前提,由于后行为人事实上不可能参与该当构成要件全体事实,只要不抛弃因果共犯论,就不得不否定承继共犯的成立,这也是近年来处于支配性地位的否定说的必然性理由。本文赞同山口厚的上述主张。

  
  2.曾根说[24]

  
  日本学者曾根威彦对肯定说批评指出,强调单纯一罪性而应对全体犯罪承担责任,这是过于形式化的思考,从实质上看,按照肯定说的处理结论对于后行为人来说承担了过酷的责任,不得不说也不具有具体的妥当性;肯定承继的共同正犯,将其与事前已经形成共同犯行意思的本来的共同正犯同样看待也存在明显的困难。

  
  曾根赞同否定说。否定说的理由在于:(1)成立共同正犯必须是共同实行的意思和共同实行的事实同时存在,后行为人对于先行为不具有共同加功的意思;(2)基于共同意思实施的后行为不可能与先行为及其结果具有因果性;(3)不应对后行为人对其没有加功的先行为承担责任,后行为人只应对介入后的实行行为承担共同正犯的责任,而不能对全体犯罪作为共同正犯承担责任。例如,在先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后,与先行为人进行意思沟通的基础上,从陷入错误的被害人那里接受交付的财物的行为(设例6),只是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伴随的帮助),而不成立共同正犯。否定说可谓共犯处罚根据中因果共犯论的归结。因为,既然后行为与参与前的事实不可能具有因果性,后行为人就只应对参与时点以后的行为及结果负责。对于设例3,根据否定说,应得出后行为人仅成立盗窃罪的共同正犯的结论。这种结论可能会受到完全无视承继共同正犯的特殊性而过于形式地进行把握这样的批判。的确,后行为人是利用了先行为所造成的反抗抑压状态而与先行为人共同取走被害人的财物,而抢劫罪正是通过暴行、胁迫的手段抑压被害人的反抗后强取财物的犯罪形态,只是抢劫罪没有像日本刑法178条的准强奸罪那样规定利用他人不能反抗状态的强取财物的准抢劫罪,所以后行为人不能负抢劫罪的责任。行为人不应对与自己的行为既无物理的因果性也无心理的因果性的事实承担责任。不过,即使是在后行为人不是单独实施实行行为而是与先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的场合,也只是就参与之后的事实承担共同正犯的责任,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只不过是共同正犯的一般的共通的问题,而不是对承继共同正犯的特别要求。

  
  对于各种中间说,曾根威彦一一进行了批判。曾根将中间说分为三种:偏肯定说的中间说、偏否定说的中间说以及冈野光雄所主张的“共犯成立上的一体性 、共犯处罚上的个别性”学说。在设例4中,在先行为致被害人死伤结果后,后行为人参与取走财物的,根据偏肯定说的中间说,后行为人成立抢劫致死伤罪(日本刑法240条)的共同正犯,但由于后行为人只是利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后行为人不应对先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死伤的结果承担责任,根据日本刑法38条2项的趣旨,后行为人只在抢劫罪的限度内承担责任。[25]也有判例认为,在先行为人基于抢劫的故意致被害人伤害后参与进来取走财物的,后行为人承担的不是盗窃罪而是抢劫罪的共同正犯的责任。[26]对此,曾根批评指出,成立共同正犯不是单单积极的利用行为就足够,必须与先行行为一体评价,必须实际上存在共同的实行行为,否则,不能论以共同正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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