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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定概念的界定标准

  

  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可以根据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但是不能根据假定来认定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国内一些学者也曾经就推定和假定的区别做出了颇有见地的论述。例如,江伟教授认为“推定与假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推定只有经反证才能推翻,假定只有经证实才能被肯定。推定无需证明其真,假定无需证明其假。推定只能适用于法院的事实认定上,而在侦查阶段则常常使用假定。”[28]虽然上述断言似乎有些绝对,但是这段话语的内涵确实值得研究者认真思考和体会。


  

  综上,推定确实是证据法学领域内使用比较混乱的一个概念。不仅学理研究中的用语存在着混乱,司法实践中的用语存在着混乱,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用语也存在着混乱。[29]笔者认为,要想明确中文中推定的概念,我们也要厘清推定与相近语词的关系。在中文里,与推定相近的语词包括推言(推断论说)、推明(阐明查明)、推知(推想而知)、推理(从已知推导未知)、推测(据已知测度未知)、推断(推理判断)、推论(用语言表述推理)等。其中,我们主要应该明确推理、推断、推论与推定的关系。虽然这几个概念都属于从已知事实推导出未知事实的逻辑思维范畴,但是它们的语义重心有所不同。就司法证明活动而言,推理的语义重心是查明事实的思维过程;推断的语义重心是查明事实的思维结果;推论的语义重心是对证明事实的思维过程的语言论证;推定的语义重心是对事实的认定。就思维活动而言,推理是这些范畴的基础,推断、推论、推定都是推理的结果或者表现形式。因此,我们对这几个概念的考较也应该从推理开始。


  

  推理是从已知的事实或判断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推导出新的关于事实的认识或判断。推理是司法活动中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常用的思维方法,也是人类的思维能力和智慧的重要表现。例如,一个男子被人杀死了。侦查人员通过调查得知该男子的妻子与他人通奸。于是他们做出如下推理:


  

  大前提:通奸的妻子往往会与奸夫合谋杀害亲夫;


  

  小前提:这个妻子与他人通奸;


  

  结论:她很可能与奸夫合谋杀害了亲夫。


  

  毫无疑问,这个大前提属于或然真实性判断,其推理结论也属于或然真实性认识,但是,侦查人员最终就是根据这个推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并捕获了罪犯。当然,法院判决不能仅仅根据这个推理,还得根据其他证据。


  

  在某些语境下,推断和推理的含义是基本相同的,都是从已知事实推知未知事实的思维活动。但严格地说,二者的语义重心仍有差异:推理的语义重心是这种思维活动的根据和过程;推断的语义重心是这种思维活动的结论或结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推断就是根据推理来进行判断或者做出的判断。在上例中,侦查人员可以根据上述推理做出判断:该妻子与奸夫合谋杀害了亲夫。至于推论的含义,我们可以解释为根据推理进行的论证或论说,或者用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推理。假如该案的侦查人员需要说服司法官员发布逮捕该妻子和奸夫的令状,则要用合乎逻辑的语言论证或说明其推理过程。由此可见,推断和推论都是以推理为基础的。就思维过程而言,一定是先有“推”而后有“断”和“论”;没有“推”就没有“断”和“论”;“推”是“断”和“论”的前提,“断”和“论”是“推”的结果或延续。就内容与形式而言,推理是推断和推论的实质内容,而推断和推论都是推理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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