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推定概念的界定标准
何家弘
【摘要】推定是证据法学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理论问题,无论在英文中还是在中文中,推定概念的适用都相当复杂混乱,而且并不能完全等同。明确推定的概念,首先要明确推定与推理、推断、推论等概念的关系。界定推定概念可以采用“三层递进”的标准:推定是对未知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认定;推定是以推理为桥梁的对未知事实的间接认定;推定是关于这种事实认定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推定概念;界定标准
【全文】
一、英文语境中的推定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中文的“推定”概念是从西文引进的——主要是英文,因此这个概念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了翻译的痕迹。一方面,我们透过这个概念学习了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关于推定的理论;另一方面,我们也附随这个概念引进了英美法系国家推定理论中的混乱。正所谓,学也西文,乱也西文。因此,我们要界定汉语中推定的概念,首先就要厘清英语中推定的概念。
在英语中,即使是在权威的专业文献中,推定概念的界说也不统一。但是,我们可以根据这些界说都以权威文献为载体这一事实而“推定”这些界说都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正确性。这个相当谨慎的“推定”也是笔者在本文中讨论推定问题的前提之一。根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的解释,推定(presumption)一词具有“假设”的含义,推定就是“假设某事是真实的或属实的”。[1]虽然《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和《布莱克法律词典》的主编都是布莱恩·甘尼尔(Bryan A.Carner)先生,但是二者对“推定”一词的解释却有明显差异。《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的解释为“推定是司法中适用的关于事实或法律之概率的预告”。[2]《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为“推定是一种关于某事实存在的法律推断或假定,其基础是已知或已经证明的另一个或一组事实的存在。”[3]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学者对推定概念的解释也不尽相同。例如,华尔兹教授认为:“推定是关于某事实存在与否的推断,而这推断又是根据其他基础或基本事实来完成的。”[4]艾伦教授则认为:“推定是法院和评论者用来描述规制一种证明过程诸规则的术语,这种证明过程是在一个已证明的事实A——导致推定的事实,和在另一个推定事实B之间创设一种特定法律关系。……在一项推定的事实和导致该推定的事实之见几乎经常存在一些推论性[5]的关系。例如,在例证的推定死亡的情形中,证明事实A(7年下落不明)就对事实B(死亡)提供某种推论性的支持。在一些案件中,即使没有推定,理性的事实认定者仅仅根据事实A的证明就可以保证认定事实B。”[6]英国诺丁汉大学的约翰·史密斯教授认为:“推定是事实认定者在某个或某组事实——称为A和B——已经证明的基础上必须或者可以推定另外一个事实c存在的规则。”[7]
在剥离了上述界说中的修饰语言之后,我们便可以发现其使用的关键词包括假设(suppose)、预告(prediction)、推断(inference)、假定(assumption)、推断性证明过程(inferential process of proof)等。那么,这些为推定一词定性的关键词之间有何异同?在回答这一问题的时候,我们最好暂时抛开上述中文译词,而从其英文的本意去理解,因为任何翻译的语词都不一定与原文完全对应。在英语中,suppose的含义是“认可为真实的或可能的”[8];prediction的含义是“事前声称某事将会发生”[9];inference的含义是“根据事实或者推理达致一种主张”[10];assumption的含义是“在有证明之前认可某事是真实的”[11]。此外,人们在用英语解释推定和上述语词时,经常会使用另外两个语词,即reasoning和deduction。其中,reasoning的含义是“运用人的思维、理解等能力形成主张的行为或过程”,[12]可以根据不同语境而翻译为推理或推论;deduction的含义是“从一般原理推导出一个具体事实主张”[13],也可以翻译为推理,但尤指演绎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