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这恰恰表明了英语中的“推定”(presumption)与汉语中“推定”的差异。多年来,我们已经习惯于把英文中的presumption翻译成中文的“推定”,以至于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这两个概念就是完全等同的。但是通过仔细考较,我们可以看到presumption和推定并不能完全等同。在英文中,presumption的基本含义是“预先假定”;而在中文中,推定的基本含义是“推断认定”。因此,英文中一些相关范畴用在presumption上并无不当,但是照搬到中文的“推定’’上就不太严谨。譬如,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无罪推定)在英语中的表达顺理成章,因为其含义就是“预先假定被指控者无罪”;但是,这个术语放在中文中就显得有些不妥,因为我们不能说“无罪推定’’是“经推断认定被指控者无罪”。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一方面模糊地接受了英文中的presumption概念及其相关范畴;另一方面又不由自主地用中文中“推定”一词的内涵来阐释英文中的presumption,用“推断认定”来套用“预先假定”,于是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语言使用上的混乱。看来,中国的“蝙蝠”与美国的“蝙蝠”并不完全相同。
美国也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和法律人讲的“证据性推定”不同。因为无罪推定不是根据由统计数据所支持的事实推断而得出的被指控者事实上更可能是无罪者而不是有罪者的结论。[26]由此司见,我们把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翻译为“无罪假定”更为合适。其实,中国学者过去也曾经在翻译介绍“无罪推定”原则时使用“假定”一词,例如,把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中的表述翻译为“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把1976年生效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的规定翻译为“被告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27]诚然,语言是约定俗成的,笔者无意也无力改变国人使用“无罪推定”术语的习惯,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presumption和推定的语义差异。当我们把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翻译为“无罪推定”的时候,我们应该知道这只是借用了中文中“推定”的语词外壳而已。毫无疑问,无罪推定是刑事司法和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当我们研究司法证明中的推定问题时,无罪推定并不重要,甚至并不应该成为研究的对象。
在中文中,推定和假定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方面,推定和假定具有相似之处,它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事实认定,换言之,推定的事实和假定的事实都不一定是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都具有“可假性”。另一方面,推定和假定又有明显区别,前者属于证明方法的范畴,后者不属于证明方法的范畴;前者可以成为论证的结论,后者只能作为论证的前提;前者必须以一定事实为基础,后者则不一定以事实为基础;前者必须考虑结论的真实性,后者则不一定考虑,有时甚至可以故意违背客观事实。例如,我们可以说,假定人类能活到500岁,那我们自己就能有机会在数百年之后更加客观全面地评价中国今天的“改革开放”政策;假定人类的奔跑速度能够达到每小时500公里,那我们就不需要汽车等交通工具,就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就客观规律或常识而言,这两个假定显然是不真实的,甚至是荒唐的,而为了说明某个问题或者某种观点,人们可以设立这样的假定,而且无须说明设立的基础或根据。但是,人们不能提出这样的推定,倘若提出,也一定要有事实作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