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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一场模拟法庭辩论

  
  作为行政法上被管理的一方,我们的命运常常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态度:他们可以强制我们退学、拒绝颁发学位证书,甚至撤销我们手中的房产证。但作为法律上的公民,我们不是无生命的物品,可以被随意地处置!当我们的命运被决定的时候,我们要求参与这个过程,以便尽量争取我们希望的结果;即使最终结果于我们不利,我们希望被有尊严地决定,而不是被看轻、被蔑视,甚至被侮辱。我们希望行政机关考虑做出这些决定时,告诉我们,让我们知道自己面临的处境;我们希望行政机关能够允许我们参与,让我们有机会申辩;我们希望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后,及时、明确地把结果——哪怕是不好的结果——通知我们,让我们知道自己的命运已经被决定,让我们计划下一步的行动,而无需惴惴不安地等待和猜测。

  
  在对方理性的计算中,结果正确是唯一的考量;在对方的天平中,物质利益几乎是唯一的砝码。然而,刘燕文在博士论文在被否决之前未能发出哪怕是最为微弱的声音,在事后也无人耐烦听他诉冤,以致刘燕文感觉“毁掉一个辛辛苦苦二十几年的学子,在他们眼里如同碾死一只蚂蚁”。这不正说明他对程序公正的吁求吗?说明他对程序不公的愤慨吗?

  
  抗议者:这只是他们个人的感受,这种感受是不可靠的。法律不应当考虑个人感受,更不能迁就个人感受。每一个被处罚的人都不高兴,我们不会因此不处罚他们。每一个申请被拒绝的人都会有失落感,我们不能因此来者不拒。每一个输了官司的人都有强烈的挫折感,我们不能因此让双方都胜诉。

  
  辩护者:对方说得对,这是一种个人感受。不同的是,法律制度不能不考虑个人感受。公正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公正的主观感受,而不是有关公正的抽象哲学。[24]

  
  人们对程序公正的感受会影对响程序结果的反应(fair process effect)。如果一个结果是看起来公正的程序做出的,人们更容易接受;如果一个结果是不公正的程序做出的,人们不容易接受。即使结果对他有利,人们对程序的不公正有时还仍有些许的不满;如果结果对他不利,人们对程序的不公正感受必定更加强烈。为什么许多情况“案了事未了”,当事人到处申诉、到处上访?因为他不能接受这个结果。为什么不接受这个结果?因为它不相信这个程序的公正性。

  
  人们对程序公正的感受,不但影响他对程序结果的反应,还影响他对整个制度的看法。如果纪律处分、学位评定和行政复议象中奖一样随机,谁还会尊重这个制度?谁还会把学位证书当回事?所以,个别的不公正不仅伤害个人,还可能伤害整个制度。程序的公正性不但有助于维护程序所产生结果的合法性,还有助于促进整套制度的合法性。

  
  抗议者:对方把现有程序说得邪恶透顶,仿佛有关当局事先不告诉情况,事中不给人辩解,事后不给申诉。这纯粹是误导法官或听众,耸人听闻而已。

  
  让我们先看看学校对田永的处分过程。学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考试作弊,一律退学”——曾经张贴在学校的布告栏上;它作为学生守则的一部分,田永入学时也应当学习过。田永考试作弊被发现,他很清楚他将面临退学处分。在给学校有关部门写的《检讨书》中,田永承认了他违反规定、带纸条进考场的基本事实,同时也做了一些辩解。在退学处分做出前,他的《检讨书》被送到有关部门,并且依照惯例存入学生档案。退学决定作出后,以“期末考试工作简报”的形式张贴在学校的布告栏里,田永走过路过是不难看到的;即使他没有看到,他的同学也会告诉他的。因此,田永完全知道相关的事实和规定,完全有机会解释或申辩,事后也完全有机会申诉。

  
  在博士学位评定中,所有博士生都清楚,目前的学位评定是“三级评审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定还应当通过院系和学校两级学位评定机构的批准。经过一番论文答辩,自己论文有什么问题,作者心里基本有数。校学位评定机构做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以后,虽然没有用书面方式直接通知他本人,但告诉了他所在的电子系有关教务人员。刘燕文也承认,他从同学口中得到了消息。所以,不能说刘燕文对处理决定是不知情的,不能说刘燕文没有申诉的机会。

  
  在张成银案件中,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要求,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是多次用电话方式通知张成银参加复议,只是张成银拒绝参加。事后,张成银却说复议机构没有通知她参加复议。由于相隔时间较长,现在已经无法查证。虽然不能证明复议机构曾经通知张成银本人,但从情理上讲,这么重大的事,她不可能不关心,不可能不知道。

  
  综上所述,原有制度可能不够规范,但也不是没有程序。当事人并没有被剥夺知情权、辩解权和申诉权。

  
  辩护者:如果正当程序意味着什么,那就是让当事人以一种有意义、有尊严、有保障的方式参与行政程序,让行政当局以一种理性的、诚意的、制度化的方式作出行政决定。正当程序要求行政当局摒弃先入为主、居高临下的偏见;让一个从开头就被认定“作弊”的学生低三下四地写“检讨书”,不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要求行政当局以一种确定的、可期待的方式告知当事人的处境和结果;让当事人从布告栏里偶然看到、从同学口中听到有关结果,不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要求行政当局不但履行了程序义务,还能够证明他履行了程序义务;行政当局声称他通知了第三人参加复议,却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行政复议的过程和结果,不能认为满足了正当程序。正当程序要求行政当局认真听取、真诚对待当事人的辩解和申诉意见;一个“你不用讲,告到联合国我也不怕”的行政当局,很难认为遵循了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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