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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一场模拟法庭辩论

  
  辩护者:早期的行政法教科书没有谈到法律原则,并不表示他们反对法律原则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实际上,主流的教科书不但主张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合法性”,还应当符合“合理性”,并认为这是行政法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18] 此后,行政法学界更是认识到法律原则的重要性,特别强调法律原则应当成为司法审查的标准。在行政程序有关问题上,这种观点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同。[19] 与之同时,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各地法院开始应用正当程序原则,本案只是这方面的几个事例。我们要看到行政诉讼理论的创新和实践的变迁,要看到行政诉讼的发展方向。

  
  抗议者:理论的推陈出新、实践的标新立异,并不能保证它们是正确的。恰恰相反,在很多情况下它们是错误的。在本案的情况下它们至少是有争议的,争议中的案件无法证明自己正确。

  
  辩护者:这些观点之所以有指导作用、这些案例之所以具有示范作用,是因为它们符合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宗旨,符合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符合法律发展的潮流。法律的精神担保了具体实践的正确,法律的未来将证明今天选择的正确。

  
  抗议者:宗旨、目标和潮流,都虚无缥缈,没有根基。对方讲了这么多动听的话,可是别忘了法官必须依法判案。对方称,《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可以作为正当程序主张的根据。可是,对方到现在还没有确定,到底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哪一项目能够作为根据,是“违反法定程序”还是“滥用职权”?这只能说明对方对待法律完全是一副“为我所用”的态度,而没有对法律起码的尊重。

  
  辩护者:一位睿智的外国法官曾经告诫:“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条文有相对确定的内容,但没有绝对固定的含义。当我们以法律条文的名义主张我们的权利,不但是因为它符合我们的利益,还因为我们相信这是正当的。“滥用职权”抑或“违反法定程序”,不同的说法仅仅表示对相关概念的不同理解,并不意味着两者在价值立场上的分歧。正当程序,这是两者都认同和支持的原则。

  
  抗议者: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不会因为这个名字而天然正当。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外国法上的某个原则、教科书上的某个说法、法律条文中含含糊糊的字眼,就认为我国也存在这样的法律原则,认为行政机关有义务遵循、法院有权力据以下判。

  
  法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必须遵守正当程序的法律原则,法院能否根据这个法律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我希望双方(特别是被申诉人一方)能够证明,有什么重大的关怀迫使我们在制定法明文规定之外去追随这样的原则。

  
  二  程序公正的效益和成本

  
  辩护者:法律程序具有保障法律决定中立和理性、限制恣意的作用。行政机关或者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履行公共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做出对他人不利的决定,应当遵循正当的程序。

  
  法官:我能不能这么认为:正当程序原则具有某种正当性,但它的适用取决于具体的情境?没有一成不变的正当程序,没有可以四处适用的正当程序。我们今天审理的是,在这几个案件中,你所主张的告知、听证、送达等要求,是否合适?

  
  辩护者:我愿意向法庭证明,在这些案件中运用正当程序原则是合适的、应该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案件都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在田永案件中,涉及他能否保持学籍从而继续在大学接受教育的问题,刘燕文案件涉及能否获得学位证书的问题,张成银案件涉及她对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这些资格、证书和权利对人影响至深至巨。一个20来岁的年轻人被强制退学,意味着他失去接受完整大学教育的机会,还意味着他今后的就业会遇到巨大困难。当刘燕文得不到学位证书,他几年的努力几乎付之东流,找工作、评职称、甚至分住房,都可能“降格”对待。当张成银被撤销房产证,突然间她就不在是房屋的主人,失去了对房屋的一切权利。鉴于这类行为的性质和它们产生的重大后果,我们完全有理由要求正当程序的保障。

  
  抗议者:对方哭诉田永、刘燕文和张成银所受的伤害,好像他们都是蒙冤受屈的,对他们的处理都是“滥杀无辜”的。我们首先要搞清事实,要尊重事实:田永受到退学处理是因为他考试作弊,刘燕文没有获得学位是因为他水平较差,张成银被撤销房产证是因为她不是真正的产权人。他们受到损害,都是他们自己的原因造成,跟当局的程序无关。告知不告知、听证不听证,结果都一样;没有听证也不会给他们造成任何不公。

  
  辩护者:对方试图用实体问题来混淆我们的讨论,转移我们对程序问题的主张。田永是否应当受到处理、刘燕文的论文水平怎么样、张成银是否真正的产权人,这些问题都可以讨论,但不同的程序可能会影响处理的结果。没有经过听证,怎么知道“结果都一样”?让我们看看这几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田永在考试中夹带纸条,无疑违反考场纪律,但是否应当把他做退学处理,还有待斟酌。虽然学校规定“考试作弊一律退学”,但是这条“一刀切”的规定本身是否合法、合理,还有问题。田永的平时表现,被发现后的态度,难道不值得考虑?即使必须根据这条规定来处理,他纸条上写的电磁学公式与试题没有关系,他也没有看过纸条,这算不算“考试作弊”,也可以讨论。这些情况说明,如果学校当局能够平心静气地想问题,如果给田永一个据理力争的机会,结果就可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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