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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四、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与既判力的软化

  
  根据传统的既判力时间范围理论,生效终局判决只对于标准时前发生的事由始具有确定力和遮断效;而且,生效终局判决的这种确定力和遮断效是绝对的,“‘既判力统一地、机械地产生遮断效’之性质也正是既判力制度效力的优势之所在”。[24]但是,各国司法实践均表明,有时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会发生扩张,即发生指向将来的效力;同时,“既判力统一地、机械地产生遮断效的优势”也往往只是学者们的一厢情愿,在特殊类型的案件中必须软化终局判决的既判效力。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和既判效力的软化,虽然两者之间带有矛盾的性质,但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现象。

  
  (一)德国的理论与司法判例

  
  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承认,发生既判力的判决只确认特定时刻的权利状态,而不是确认所有未来的权利状态;所有的、能够在该时刻之前被提起的事实在第二诉讼中都被排除(因既判力而失权),所有在此之后对已确认的法律后果的变更不受既判力的触及。但同时,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也承认存在例外情况,典型的情形就是预测型判决的问题。

  
  所谓预测型判决,是指法院基于对当事人之间未来一段时间内法律关系状态的预测,而判令败诉方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向对方持续为给付义务判决。在德国,预测型判决又称反复给付判决(wiederkehrende Leistung)。例如,在抚养请求诉讼中,被告的给付义务将以状态、持续时间和数额大小来确定,经常持续数年。如果被告完全或部分败诉,则判决建立在对未来关系预测的基础上,这使得判决具有了指向未来的既判力,该既判力也包括在预测范围内的未来的抚养给付内容。这时,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就发生了扩张,即它不仅仅对标准时点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状态作出了判断,也对将来一段时间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状态作出了判断。

  
  但与此同时,预测型判决中对将来一段时间内的权利状态进行的预测性判断也可能发生错误,例如抚养义务人挣钱更多或变穷、受伤者奇迹般痊愈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通货膨胀以至于判决数额的购买力下降等等。如果这些关系发生这样的变化,则现在的给付义务的状态、持续时间和数额多少也与发生既判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不同——但既判力在时间范围上的扩张阻止了另外的评判。如果事实情况发生了实质上的变更,则预测型判决与现在状况的不相称可能会超过当事人可以承受的程度,那么既判力就必须软化。[25]对于此等情形,德国民事诉讼法提供的冲破既判力的法律途径就是允许当事人重新起诉,即所谓的“变更之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3条规定:“在判令履行将来到期的定期给付时,如果作为判令履行的标准的法律关系、作为决定基础最高限额的标准的法律关系,以及作为支付期限的标准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当事人各方都有权以诉请求对原判决为适当的变更。”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对判决既判力进行干预的观点,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中已经等到了广泛的认可。[26]。同时,德国学者认为对变更之诉的事由应当加以限制:即事由的变更必须发生在标准时(即前诉中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之后,此前发生的变更不能作为提起变更之诉的理由;如果事实变更是当事人在前诉中本可预见,并在前诉判决中本可考虑的情形(如即将达到新的、对抚养重要的年龄阶段),那么这类事实变更也将不能作为提起变更之诉的理由。

  
  (二)日本的理论和司法判例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和既判力的软化的议论,主要是围绕着“后发性后遗症损害赔偿诉讼”问题展开的。具体而言,这一问题具体表现如下:在前诉中,原告提出的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请求获得法院承认,此后当受害人发生前诉过程中未发现的后发性后遗症时,原告基于这种后发性后遗症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受前诉既判力的拘束呢?日本判例和学说均认为,原告不受前诉既判力的遮断,可以基于后发性后遗症再次提起诉讼。

  
  后发性后遗症诉讼也牵涉到前诉判决既判力的扩张与软化的问题,日本学者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允许当事人基于后发性后遗症再次提起诉讼”的正当性根据方面。对此,日本法学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1)主张以“诉的标的不同”作为理由展开论证。例如,有学者认为,基于身体受到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标的,与其后因伤害过重导致死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标的是不同的。但是,在如何将侵权诉讼中的诉讼标的进行细化的问题上,该理论不能提供妥善的解决方案。(2)主张以“部分请求理论”来予以说明,即将前诉视为所有损害赔偿请求中的部分请求,因而原告在后诉中对剩余部分的请求可以再此提起诉讼。但这种观点遭遇的问题是,对是否允许提起部分请求诉讼本身理论界尚存在较大分歧。(3)主张以“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来解决这一问题。该说认为,前后诉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但后遗症并不是发生在前诉既判力标准时之前,因此后遗症构成前诉标准时后的新事由,受害人据此可以提起诉讼。但是,从后遗症的形成过程来看,在事故发生时就已经形成了后遗症的原因(只是受害人不知道而已),而且这种观点明显与“不论当事人知道与否,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失,存在于标准时前的事项都受既判力遮断”的通说无法协调。(4)正是认识到了既判力时间范围通说理论的机械性缺陷,第四种观点干脆推翻了通说理论的前提,主张依据“可预料性”标准重建既判力时间范围理论,认为当前诉中未主张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来说不具有可预料性时,该事实不受既判力的遮断。在对上述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后,日本学者高桥宏志认为第四种观点最具合理性和稳妥性,并认为如果其倡导的理论前提(基于可预料性的调整)能够得到认可,它将是最为有效的一种理论解决方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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