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认识成本(information costs)。[④]否定论认为,如果被限制的物权交易会被债权交易所替代,则物权法定主义下就特定物所生的认识成本可能反而大于物权自治主义。但既然物权交易已被债权交易所替代,那为何还认之为物权法定主义的认识成本?其当然也非物权自治主义的认识成本——与有名物权或无名物权均无关,而是债权行为模式的认识成本。
其二,协议成本(coordination costs)。否定论认为,一方面物权法定主义会导致债权替代关系的增多,另一方面,种种代替限定物权的债务负担,实质上对所有人可能构成更多的限制,因此协议成本可能更高,并且处分自由不会受到威胁。然而,无论是物权自治主义下的无名物权,抑或物权法定主义下的债权关系,其协议成本是相同的。同时,债务负担的形成是基于所有人的自愿,其与物权自治主义下成立无名物权以自我设限并无二致,但后者中还形成了对第三人的排他效力,此种限制则是前者所无,所以,物权自治主义反而更容易导致对交易自由的限制。
其三,规范成本(norm costs)。与协议成本一样,物权法定主义中的规范成本也可能低于物权自治主义。在否定论的理由中,其承认了典型契约减少社会支出规范成本的功能,同理,当然也应肯定典型物权减少规范成本的功能。试想,如果立法不奉行物权法定主义,何来典型物权?典型物权是通过与非典型物权相比较才能显现存在价值的。
其四,防险成本(risk costs)。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律,并不会直接导致交易层次增多,或者使得交易对象更复杂化,物权法定或物权自治都难以直接控制风险,后者之中的防险成本也完全可能高于前者。
其五,争议成本(suit costs)。否定论认为,大厦公约作为物权关系来处理,较之于作为单纯的债权关系来处理,可以节省争议成本,但这仅仅是说明了大厦公约“此类”债权关系有作为物权关系予以认可的必要性,并且还主要是类型的物权化。因为,一方面,内容的法定化或强制化会导致千差万别的大厦公约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依
物权法对大厦公约实行物权化处理,并不意味着“所有”类型的债权关系均可改而开放式地承认为物权。
其六,标示成本(label costs)。债权因无须公示,所以其标示成本较低。但对于采取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其公示成本则与债权模式一致,由此所带来的其他成本如防害成本的提高,与债权模式也是一致的。
其七,防害成本(theft costs)。否定论认为,在物权法定主义中,因多层替代性债权关系的存在会增加防害成本。但从其所论述的具体情形来看,例如,房东加盖铁窗或房客分摊保险费,此类实际发生的防害成本,即使在物权自治主义中也是无法避免的,而与是否采取物权法定主义无关。
其八,排除成本(enforcement costs)。表面上看来,物权人可直接为救济行为,而债权人则需辗转请求。但实际上,针对物权法定下的债权,
民事诉讼法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将这种债权承认为物权自治下的无名物权不一定对被害人更为有利。同时,基于无名物权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不一定较债权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更有利。因为,侵权损害赔偿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并且诉讼时效短,诉讼管辖也较为固定;而违约赔偿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诉讼时效更长且可以约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