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法定原则的经济分析

物权法定原则的经济分析


曾大鹏


【摘要】针对物权法定原则,学术界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得出了否定论、折衷论和肯定论三种不同的结论。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的实质,是比较物权法定下的债权和物权自由下的无名物权此二者的社会成本高低。通过对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一种方法,三种结论”实乃理论假象,它们的论辩逻辑均存在一定的理论漏洞,而物权法定原则的固有价值毋庸置疑。
【关键词】物权法定;经济分析;否定论;折衷论;肯定论
【全文】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础理念,从来都备受推崇,并且大陆法系学者主要是从法律传统、经济安全和政治诉求等方面来论证其正当性,近年来英美法系学者对物权法定原则也褒扬有加。但是,随着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引进和运用,当前我国有的学者主张放弃物权法定原则,改采物权自由主义。[①]饶有趣味的是,除了经济分析方法下的物权法定原则否定论,还有学者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得出了物权法定原则的折衷论和肯定论。显然,在同一种经济分析的方法之下,却获致了三种截然不同的结论,着实令人费解。

  
  面对来自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理论责难,物权法定能否确保其在物权法上基本原则的显赫地位并历久弥新,实属关乎物权法定和债权自由二元界分的重要问题。如果物权法定原则被直接或间接否定,则物权制度的存在价值也将被弱化,甚至可能荡然无存。因此,为寻求方法与结论之间的一致性和妥当性,值得反思的是: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的实质是什么?诸种经济分析方法的研究路径本身是否科学,换言之,采用什么样的经济分析方法才能保证结论最低限度的科学性?经济分析方法能否完全替代其他方法给出正当结论?物权自由有无必要性和可行性,传统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何在?

  
  一、 经济分析方法下的物权法定原则否定论

  
  (一)苏永钦先生的见解及其评析

  
  科斯定理的两个考察要点是财产的自由移转性和交易成本。[②]苏永钦先生认为,科斯定理的第一点处分(移转)自由,并不因采取物权法定主义而有所减损,由此也不违反宪政上市场经济的自由要求;但对于交易成本(包括认识成本、协议成本、规范成本、防险成本和争议成本)和保护成本(包括标示成本、妨害成本和排除成本)组合而成的社会成本,其认为物权法定主义下的财产法秩序,因为经常需要做较迂回的债权安排,所以较物权自治下产生更高的成本,不过标示成本是例外。由此,苏永钦先生主张物权法定原则的否定论。[③]对于此种分析方法,问题之一是上述社会成本的划分不周延——这一点苏永钦先生自己也承认,问题之二是完全忽略了物权法定原则之中的私法自治空间,几乎将物权之法定化等同于强制化或僵硬化。但否定论本身并未否定物权法定原则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在笔者看来,物权法定与物权自治的社会成本比较,实质上是物权法定下的债权与物权自治下的无名物权之间的社会成本比较。因为在物权法定或物权自由这两种状态下,有名物权的社会成本都是一样;而无名债权和有名债权,在物权法定或物权自由这两种状态下则可转化为债权和无名物权的社会成本比较了。下面就否定论对各项社会成本的分析逐一提出商榷意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