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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据矛盾及矛盾分析法

  

  3、不存在不能合理解释、无法排除与解决的根本性矛盾


  

  如果案件中存在重大矛盾,而且难以解决,不能认定相关事实[13]。实践中经常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存在确凿的反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相关事实。因为按照矛盾律,一项确凿反证就足以推翻全部证据体系。另一种情况是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上存在多个重大矛盾,这些矛盾如不能解决或不能基本解决,相关事实也不能认定。如河北省冀东监狱干部李久明涉嫌故意杀人案,主要定案证据包括:(1)李与被害人的妹妹唐某(与被害人夫妇住在一起)有暧昧关系,因结婚不成,唐某多次到李家吵闹、破坏,李有情杀作案动机;(2)现场毛发、血迹检验与李同一,这是最重要的定案证据;(3)现场提取的作案人遗留的棕色皮鞋被认定是李的;(4)李曾经作出认罪供述。据此,检察机关对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然而,上述证据存在难以消除的重大矛盾:(1)李对旧情人唐某由爱生恨,但作案杀害的对象却不是唐,而是其姐与姐夫,唐某则毫发无损;(2)现场提取的皮鞋是40码,而李穿鞋为42码;(3)据被害人(未死亡)证实,犯罪人是蒙头(露眼)作案,头蒙得很紧。如李作案,怎么会在现场留下毛发,如果毛发来源不可靠,血迹来源也会不可靠;(4)李久明的所谓认罪供述,在进出口、作案过程等具体情节上与勘查笔录以及被害人证实的情况相矛盾,而李很快就以刑讯逼供不能承受为由推翻原供。正是这些重大矛盾的存在,促使河北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直到发现真正的凶犯,李久明才得以昭雪。[14]


  

  4、未对基本证据查证确实之前,相关要件事实不能认定


  

  差异性矛盾,是在信息印证基础上信息差别所形成的矛盾,这种差异一般不影响基本事实的认定。然而,如果差异中潜伏着基本证据虚假的可能,那就必须认真核查,否则不能定案。例如前几年发生的一起殴斗中涉嫌杀人案件,两名被告,第一被告杀人事实清楚,问题出在第二被告涉嫌杀人的事实认定上。第二被告口供承认用刀杀人,一名关键证人也作证说看见被告在作案现场用刀杀人。这两个直接证据相互印证,成为立案、逮捕及起诉的主要根据。然而,在作案的主要事实环节上,因二人说法不一致而存在矛盾。同时被告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的情况也不太吻合,后来又很快翻供。而且该案关键证人的证词在重要情节上前后矛盾,据了解,该证人是第一被告的工作人员,不排除其开脱第一被告罪责的嫌疑。两个证据在被告杀人这个基本事实上相互印证而具体情节有矛盾,同时两个证据自身也有矛盾,这种情况下的证据矛盾,到底是属于案件证明中可以容忍的差异,还是可能反映基本证据虚假的不能容忍的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争辩。笔者认为,两个证据自身质量不高而且相互印证性不充分,其差异性矛盾中蕴含着基本证据虚假的可能,此类案件不具备有罪事实的认定条件。


  

  5、已形成的证据体系足以建立内心确信并排除合理怀疑


  

  应当说,这一要求是在有矛盾的情况下认定犯罪事实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一道防线。因为在印证与矛盾的并行与交互作用中认定犯罪事实,最后的要求,还是达到科学的、法定的证据标准,这就是足以建立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用现行法的语言表述,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存在矛盾,但已有证据足以压倒这种矛盾的影响,使证据体系能够符合定案标准,事实即可认定。这里应注意三点,其一,在矛盾的证据中寻求事实认定,关键是看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这种合理怀疑建立在一个合格的事实判断者的经验以及利用这种经验进行事实、情理分析的基础上,需要符合理性的经验判断的要求。其二,对于有证据矛盾的情况下是否能够有效排除合理怀疑认定案件事实,应当进行必要的检验。检验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以同样的证据资料交由不同的证据判断者独立进行判断并得出结论,从而进行共识性检验。如陪审团的审判方式,正是在经验判断中寻求共识的适当方式。如果具有事实判断能力的人普遍认为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视为通过了这种共识性标准的检验。其三,有矛盾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的一般变化规律,则要求适当提高证据确实性与相互印证的要求。一般说来,矛盾性越大,对个别证据的确实性以及证据间的相互印证的充分性要求越高。否则,证据矛盾会冲击证明体系,无法达到证据矛盾的压倒性证明要求,无法有效建立内心确信并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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