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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据矛盾及矛盾分析法

试论证据矛盾及矛盾分析法


龙宗智


【摘要】  证据矛盾普遍存在。包括证据内的矛盾与证据间的矛盾、证据与事实的矛盾、证据与情理的矛盾。这些矛盾可以区分为根本性矛盾与非根本性矛盾、冲突性矛盾与差异性矛盾等。矛盾产生的原因包括事物的多样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主客观双重局限。出现矛盾或者过于一致没有矛盾都有助于我们发现疑点避免错案,而解决矛盾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应对矛盾,需要有效地排除、合理地解释、充分地证明以及适当地容忍。在有矛盾时确定事实,应注意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与确凿事实与情理的矛盾,不存在不能合理解释,无法排除与解决的根本性矛盾。或者虽然存在证据矛盾,但证据体系足以建立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
【关键词】证据;矛盾;分析方法
【全文】
  

  “矛盾存在于一切客观事物和主观思维的过程中,矛盾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1]这一颇具经典性的语句也适用于证据判断的过程。[2]笔者曾撰文论述证据间的“印证”对于证据判断,尤其是中国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的重要意义,认为“印证”即不同证据在信息内容上的相互支持所形成的稳定的证明结构,是确定证据确实充分最重要的因素[3]。反之,证据间不能印证,就显现矛盾,这种矛盾就可能破坏证明的构造。而由于诸多主观因素与客观条件的作用,可以说,证据间的印证是相对的有限的,而证据间的矛盾是绝对的无限的,诉讼证明正是在矛盾与印证的并行与交互作用中实现其功能的。要保证个案证据确实充分,以准确判定案件事实,不仅要关注证据间的印证,而且必须正视与解决矛盾。而要把握诉讼证明的规律,也必须研究证据间的矛盾。


  

  一、证据矛盾的性质与类别


  

  证据的矛盾,是证据所含信息的差异与冲突。例如张三交代未到过现场,但现场留下了张三的指纹;又如张三交代四月的一天实施了盗窃,同案犯李四则交代是五月的某一天干的。具体分析,构成证据矛盾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指向的同一,即证明同一事实。张三、李四对共同作案事实的交代才可能构成矛盾,而他们分别交代自己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矛盾。二是两个以上的信息表达。矛盾的前提是多方面的信息表达,这种信息表达,可能是多个载体,如张三的供词与李四的供词,张三的供词与物证和鉴定结论。也可能是单一载体,如张三前后矛盾的一次供述。三是信息内容的不一致。这是指不符合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的要求,即一证据称是,另一证据则称否,而在是或否必居其一的情况下,呈现出一种真假难辨的情况。有学者将逻辑矛盾定义为,两项相互否定的内容,在完全相同的内外关系中,完全相同的内外位置上被实际确立起来。[4]这实际上就是指在同一指向情况下,两个以上的信息表达不一致(相互否定)。


  

  证据的矛盾,有不同的类型。根据矛盾体各方的不同性质与形态,证据学中的矛盾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证据的矛盾、证据与事实的矛盾,以及证据与情理间的矛盾。证据的矛盾包括证据的自相矛盾与相互矛盾,已如前述。而证据与事实的矛盾,也是我们实践中经常使用的分析话语。这里的证据是指某一具体的证据材料及其所含信息,而事实是指业经证据证明,排除了合理怀疑的事实。如称某一供述,或某一证词与事实不符,是指某一证据所含信息,与已经被相关证据证明为真实的情况不相符合。证据与事实不符的分析认定,实际上已经暗含了一个事实结论,包含了通过多种证据认定某一事实的前提性分析过程。省略这一前提性分析过程,直接采用某些事实结论来对某一证据或某些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作比对,并作出判定,使证明通道更为近便,使证明过程更有效率。证据与情理相矛盾,是指某一或某些证据与经验法则所确认的事物的自然状态与一般发展变化规律不一致,因而存在较大的虚假可能性。发现和分析这类矛盾,是证据分析中判断证据真伪的重要途径。虽然经验法则所确认的事物自然状态与发展变化规律是某一证据内容的比照物,是判断证据真伪的根据。但应当注意,经验法则具有盖然性,由此种矛盾的分析中,只能发现疑点和虚假的可能性(即使是极大的可能性),但不能作为对真伪的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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