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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据矛盾及矛盾分析法

  

  证据矛盾对于证据信息和事实认定具有否定性意义,同时也应看到,证据出现矛盾是证明活动中的常态。由于事物的多样性以及信息不对称及主客观的局限性,案件信息高度统一和一致,缺乏常见的信息差异与冲突,这种情况因不符合证明规律,往往包含了虚假的因素。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矛盾,是案件中的自然现象,对事实的认定可能具有积极的、建构性的功用;反之,缺乏冲突甚至差异,是证据形成过程中的不正常现象,必须充分警惕伪证的可能。


  

  通过证据矛盾或反常的无矛盾而发现案件疑点,是防止错案的重要途径,因此它对于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审查案件证据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刑事辩护来讲,通过发现证据矛盾而质疑控诉方所认定的事实,更是实现辩护功能的基本方法。正是由于矛盾的发现对于证据审查的关键性意义,法庭审判中设立了“质证”的程序。“质证”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发现证据间的矛盾,因此可以说“质证”程序正是矛盾分析在证据运用与判断中重要性的充分体现。而质证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即“交叉询问”方式,采用在直接询问(正面询问)的基础上实施反对询问的方式,其要义就在于发现和凸显证言中的矛盾,由此打破诉讼对方组织起来的证据链。因此,“交叉询问”技术,也是矛盾分析的技术与方法。[8]


  

  在另一方面,除了上述“解构”的功能外。矛盾分析方法还能帮助我们建构事实。因为正是在证据调查过程中通过发现与解决矛盾,我们才能逐步地接触与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实现诉讼认识的深化,并最终把握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因此,关注证据矛盾问题并掌握矛盾分析法,是提高我们证据分析运用能力的重要环节。


  

  三、应对矛盾的方式与方法


  

  事实认定,建立在证据相互印证的基础上,如果出现证据矛盾,尤其是重大的矛盾,则可能导致印证不足,而使案件事实无法认定。因此,为了有效实现证明目的,我们必须合理地解决矛盾。应对矛盾的方式和方法主要包括有效地排除、合理地解释、充分地证明,以及适当地容忍这四个方面。


  

  (一)有效地排除矛盾


  

  这是解决证据矛盾的主要路径与方法。可以说,证据调查的过程,就是不断去伪存真,排除矛盾的过程。例如,各种证据指向嫌疑人,但其本人否认,并称当时不在犯罪现场。侦查人员即利用已掌握的证据进行政策攻心,突破被告心理防线使其认罪。这就解决了口供与其他证据的矛盾,这是通过排除矛盾建构与确证事实。另一种情况是通过排除矛盾消解已建构或拟建构的事实。例如,前述杜培武案件,虽然有证据指向杜培武,但在作案情节作案工具等问题上存在重大矛盾。在真正的凶犯杨天勇等人交代了该案的作案事实,并在杨的保险柜中发现杜案杀人凶器后,上述矛盾均得以排除,原认定事实被证伪,同时新的案件事实被确认。


  

  通过证据调查排除矛盾,是对已形成矛盾的一方或多方的证据源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在这种深入调查排除矛盾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平等地对待矛盾各方,避免先入为主地确定排除对象


  

  例如,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形成一种思维定势:被告供词与证人陈述发生矛盾,一定是被告供词虚假,因为被告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与人证发生矛盾;总是人证有误,因为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等等。类似的先入为主的看法在证据实践中并不少见。一旦不平等对待不同的信息源,先入为主地确定了排除对象,调查就会人为地趋向于某一方向,乃至以假为真,以真为假,造成整个证据信息构造的扭曲,甚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然而,平等对待的原则并不排除在基本事实能够认定的情况下,为进一步使案件事实获得确证,而有重点地调查核实某方面证据并有意识地揭露某个或某些证据的虚假性。作为重点调查前提条件的所谓“基本事实能够认定”,是指有确切证据证明事实,而某一证据与这一确切事实相矛盾,而且该证据往往存在自身矛盾,有时甚至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侦查人员进行重点调查,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揭穿该证据的虚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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