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排除证据矛盾所采用的手段必须适当、合法,禁止采用违背诉讼规范和证明规律的方法去排除矛盾
采用技术上合理的,规范上允许的证据调查方法去排除证据矛盾,有助于我们辨别证据的真伪,防止以真为假或以假为真。不适当、不合法的方法(如在人证调查中,采用指供、诱供、逼供等手段,使被调查人不得不按照调查者的意愿提供陈述或作出供述)是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合理地解释矛盾
以深入调查的方法排除矛盾不是万能的,因为有时案件已经缺乏条件进行深入调查,有时深入调查仍不能消除矛盾,有时在调查中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而运用矛盾的合理解释法,仍然可以解决某些矛盾,或者即使不消除矛盾,也能通过解释合理地认定事实并减弱证据矛盾对事实认定的损害。解释法在证据矛盾分析中的运用,主要是指合理解释矛盾的形成原因及矛盾信息本身的内容与意义。例如,某一证人作证时提供了对被告的有利证言,但已查明该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这一与指控相矛盾的证言产生的原因得到了一定的解释。那么即使该证人不改变其对被告有利的证言,在指控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也并不妨碍对指控事实的认定。又如,某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威专家对某一被告人作出了作案时患有精神病缺乏责任能力的鉴定,这一鉴定与案内其他证据有一定矛盾,因此引起了疑问。有关专家就此提供解释性证言说明,该权威专家是精神病鉴定中倾向于保护精神病人学派的代表人物,在其鉴定活动中,精神病认定范围较宽。如果改换鉴定机构和人员,根据本案情况,可能会得出有部分责任能力甚至有完全责任能力的结论。这一解释,为司法机关评判该鉴定结论,解决证据间的矛盾并考虑是否重新鉴定提供了一定的根据。
(三)充分地证明事实
存在证据矛盾的情况下,定案的关键,是通过其他证据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即以证据补强方法抑制矛盾,证明案件事实。在证据矛盾情况下,补强方法的采用,要求证据的搜集与运用,既要注意证据的量,又要注意证据的质。面临“一对一”的证据矛盾情况,如贿赂案件,行贿人称给了钱,而受贿人否认,形成证据矛盾,同时受贿事实印证不足,受贿难以确认。但通过证据补强,用其他人的证言、用被告当时存款的书证等证据,可以印证受贿事实,证据量的增加促成了事实认定的成立。证据补强中,不仅要注意达到一定的证据量,同时也要重视证据的质。证明力强的证据能够有效抑制证据矛盾对认定事实的损害,也可以降低对证据量的要求。
(四)适度地容忍矛盾
从总体上看,证明过程中有矛盾是正常的,完全没有矛盾反而是不正常的,因此,我们必须理解并且容忍证据中存在一定数量、一定程度的矛盾。这主要是指在基本事实能够被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容许在某些非基本事实上存在一些矛盾,或者虽然在基本事实上存在某些矛盾,但通过证据印证可以确证基本事实。或者通过合理解释,使证据矛盾的存在成为一种比较正常,可以理解的情况。在案件基本事实(即何人为何事的事实)认定中,能够适度容忍的矛盾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基本事实,但就具体情节的证明,证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不致于损害主要证据的证明力。[9]
第二,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基本事实,虽有相反证据,但其形成原因能够获得合理解释,不致于冲击基本事实构造。
第三,有相反证据,而且其形成原因可能有多种解释,但能够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达到很高的证明程度,无可辩驳,使人确信无疑。
对上述几种情况,下面将结合实践作具体分析。
四、存在矛盾的情况下认定事实的标准与要求
与事物存在对立性与统一性的辩证逻辑相一致,诉讼证明作为具有对抗性特点的事实求证过程,是在证据印证与证据矛盾的并行交互作用中开辟自己道路的。由于在有矛盾的证据体系中求得证明是诉讼证明之常态,尤其是一些复杂案件,各种证明与逆向证明因素交织,有时甚至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的错综情形,因此在前述解决证据矛盾方法与路径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分析说明在矛盾中定案的标准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