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事实的基本标准与要求
1、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与确凿事实的矛盾
确凿事实,可以分为案内确凿事实与案外确凿事实。在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中,随着证据搜集运用的推进,总有部分事实被证据所证明,甚至达到确凿无疑的程度,形成案内确凿事实。依据证据认定事实,不能与这种已经被证明的确凿事实相矛盾。例如2002年发生的王某抢劫、杀人案,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主要证据是:经旅社内另外两名卖淫女辨认,王某系案发当天找被害人的可疑男子;王某作了有罪供述;其供述与侦查机关移送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勘验笔录、现场等证据相吻合,检察机关据此批捕。但在审查起诉时,检察人员发现案件中有一个重大矛盾——通过对尸体遗留精班的检验发现,精斑并非王某所留。而且王某的言词证据与相关物证之间不能印证而存在矛盾,前后供述不一致,其作案工具不能按其供述找到。故检察机关两次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后因他案而发现本案真正凶犯,案情真相大白[11]。此案说明所认定的事实不应当与案内确凿事实发生矛盾,否则将会出现错案。同时,认定的事实也不能与案外确凿事实冲突。反映科学定律、自然规律和社会中的客观情况的无可争辩的、无需在本案中专门证明的公知事实,系案外确凿事实,其他经法院确定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也被视为案外确凿事实。
把握上述标准,关键在于如何确认确凿事实。在经验原则的作用下,确凿事实的确凿性应当说也是相对的。通常由证明力很强的证据支持的事实被视为确凿事实。例如韩国电影《杀人回忆》,其基本情节是:1986年,在雨夜里数个穿红衣的少女先后被奸杀,警方迅速组织特别调查组调查。探案过程中矛盾重重,两个嫌疑人被先后否定,最后一个人具有作案时间、作案条件、作案的主观意识,尤其是其某些个体特征与幸存的被害人的叙述一致,特别调查组几乎能够确认是其作案。但从美国权威鉴定机构送来的物证鉴定报告与定罪证据相矛盾。由于物证鉴定不支持,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没有新的嫌疑人的情况下,侦查中止[12]。这个案件中,美国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支持了一个阻碍认定该嫌疑人的“确凿事实”。所以,在法律实务中,权威机构的鉴定报告也有错误的可能(包括取样的错误)。因此,如果某些证明力强的证据与其他证据发生矛盾,可以深入分析其中的问题,包括案件中是否存在其他疑点,还可以采用重新鉴定等方式进一步验证这些证据所支持的“确凿事实”。所以,只要这种与“确凿事实”的矛盾未消除,就不能认定相关事实。
2、所认定的事实不应与情理相矛盾,除非有合理解释
所谓情理,反映人们所能认识到的事物的自然状态与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而违背情理的事实认定一般不能成立。案外确凿事实与情理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无可辩驳的实际情况,而后者是根据人们的经验所作出的一种可能性推断。因此案件事实认定不能与确凿事实相矛盾,因为依据矛盾律,二者不可能同真。事实认定也不能与情理相矛盾,因为情理的形成符合人们的经验即符合人们对真理的认识,如果违背情理,不仅事实认定的错误可能性极大并损害事实认定在实质上的公正性与妥当性,而且难以被人们承认其客观真实性,因此丧失形式上的公正与妥当性。但与确凿事实相矛盾的情况有区别的是,由于建立在经验认识基础上的情理,其真理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一是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对情理的认识还可能深化;二是情理反映一般的状态和规律,但事物有时可能出现反常的、特殊的情况,这种反常与特殊性,只要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那么,与一般情理相悖的事实认定仍然可以成立。例如,某一涉嫌强奸案件,性关系发生后,被害人并未离去,又同犯罪嫌疑人交谈了较长时间,而且明显流露出对嫌疑人的理解和谅解。这种事后反映,显然不符合违背妇女意志实施强奸之情理。如果这一重要情节成立,此案很难作为强奸案件认定。但如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事后的表现,只是为防止被告人进一步加害而采取的保护性措施,那么,这一不合情理的事后行为就得到了解释,转化为一种被害后合理的行为表现,不妨碍强奸事实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