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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后过渡期呼唤法治政府——访“嘉利来案”商务部代理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

  穆军对《中国对外贸易》介绍说,我们这个案子,由于莫名其妙地在北京二中院败诉,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1月6日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我们香港嘉利来公司亦于2004年1月20日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盼了一年多,2005年2月21日。北京市高院终于下了裁定,而且三天后,二商集团就撤诉了,国家商务部不再是被告了。
  穆军称,按道理,现在是执行国家商务部要求恢复北京嘉利来公司资格和我们作为北京嘉利来公司最大股东资格的时候了,但是,什么时候才能恢复我们的权益呢?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我真的仍然是十分担心。因为对方用变造复印件合同提起的仲裁已做出了不公平的裁决。我们在北京二中院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已很久了,但2月28日上午突然被驳回了。法院发出这个裁定很急,都发给律师了,但发现有错误,又要回去改,但还是连文号都错了,多么匆忙!你看,高院判发回重审,马上二商集团撤诉,紧接着马上的又由二中院驳回我们撤裁请求,维持仲裁结果,效率多高!多么协调一致!这是为了表面避开国务院办公厅和商务部,然后再打击我们!而实际上,还是为了抵制商务部的复议决定。看吧!下一步北京商务局还是以仲裁为借口不执行商务部复议决定,或者执行了,恢复我们股东地位后,马上依仲裁结果再做出新的批复,继续取消我们股东资格。大家拭目以待吧!
  “相对于一审商务部败诉的结果,这个裁定,对我们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小的胜利。” 北京嘉利来公司董事王毅新手持北京市高院裁定书,同样是一阵苦笑,“但我们为什么高兴不起来?”
  王毅新解释说:“此前我们一直期望通过北京高院对错误的一审判决的审理,纠正某些部门的错误做法,并对我们和二商集团的实体争议进行公正裁决。而发回重审,意味着这些问题还是没有结果!有关部门还是可以以‘正在诉讼’为由,拖延履行商务部的生效行政决定书,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还是没有保障。”
  王毅新很担心,这场官司至今已经打了2年多时间,结果是重审。而发回重审,“也许意味着还要再等2年多才有结果。”
  嘉利来案的三个关节点
  据北京一些法学专家分析,此案目前至少暴露了行政机关权力行使中的三大问题。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能否对外发文?更换股东这样的重大事项,批复机关应否通知被更换的外商?下级机关可以不执行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吗?
  北京政法学院的一位专家对《中国对外贸易》介绍说,从法律角度来看,嘉利来案实际上有三个关节点。第一,北京二商集团在转让嘉利来股权的时候想没想到它转让的是最大股东的股权?它有没有权利来转让这个股权,转让股权时是否应该经过某些法定的程序?
  第二个关节点,无疑是北京市外贸(商务局)对国家外经贸部(商务部)行政复议裁定书的对抗。当北京高外经贸委核准确定转让香港嘉利来股权,而香港嘉利来就此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外经贸部(商务部)认定北京市外经贸委的决定无效,北京市外经贸委拒不执行,并将该行政复议裁定和商务部诉讼到北京市法院,法院判决商务部败诉。问题是,在此案当中地方政府部门对抗中央部门的手法是利用本行政区所管辖的法院。因此,此类案件应否应由与本案诉讼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联的法院审理,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第三个关节点,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初审期限应为三个月,可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却拖延此案理达一年之久,作为独立审理案件的法院,为什么这么一个事实清楚的案件要拖延如此长的时间,而且不惜违反法律规定的审限规定?意料中的判决让人怀疑其司法的独立性。个中内情,耐人寻味。
  这位专家认为,本案给人的启示主要集中在三点:其一,各个市场主体应依法经商,依合同办事,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来说,在市场中更要与其他主体地位平等,不能享有特权;其二,政府部门应依法行政,政府部门不能在投资项目和商业交易中有自己的利益,其唯一的职责不是建设型,而是服务管理型;其三,对于涉及到跨部门,跨地域等多方利益的案件,要慎重确定管辖的法院。只有审理案件的法院与案件各方没有任何利害关联,法院作出来的裁定或判决才有可能更公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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