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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后过渡期呼唤法治政府——访“嘉利来案”商务部代理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

  如果从更广泛的视角来观察目前的政经结构,则更合乎宪政精神的司法改革取向是,建立一个复合的法院体系。即以最高法院为枢纽,另行建立一套中央法院系统,目前省以下的法院系统则作为地方法院系统。中央法院系统除了最高法院之外,也包括几个省设立一个巡回法院。这样,凡是涉及到异地企业、外资企业的案件,以及涉及到本地政府的案件,当事人均可诉诸中央法院系统。在这个法庭上,地方政府与普通民众和企业的地位当可更平等一些,法庭所作出的判决当可更公平一些。
  这样的法院也有能力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更为严厉的审查,从而确保政令之统一。大多数人都忽略了,一个权威的、以执行全国性法律为职责的中央司法体系,乃是维护中央政府权威最为有效的手段。只有在这样的司法体系下,中央政府法律、政令的统一及全国性市场的维护,与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力之间,可以并行不悖,保持合适的平衡。
  具体的中央、地方司法系统如何设计,当可从容计议,但人们普遍感受到了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在于,司法体制不仅是不完善的,甚至落后于社会转型的整体进程。这样,转型过程中的大量纠纷就得不到妥善解决,累积成为社会矛盾;大量的社会不公也得不到矫正。现在真的到了加速司法改革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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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历时10余年的故事
  故事始于1994年。
  1994年,北京二商集团与香港嘉利来公司等3方共同开发建设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后由于亚洲爆发金融危机,合作公司陷入资金困境,1997年11月全面停工。
  2001年8月23日,香港嘉利来接到北京市工商局发出的《限期出资通知书》,称鉴于香港嘉利来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要求其限期提交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文件。
  2001年9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向北京商务局声称未收到出资证明的相关材料。
  2001年9月26日,北京二商集团向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商务局)提交更换股东的请示。
  2001年9月27日,北京市现商务局作出627号批复,将合作各方变更为北京二商集团、北京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著名“金融大鳄”国洪起旗下的香港美邦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公司更名为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香港嘉利来认为,北京市商务局627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01年10月24日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02年7月2日,商务部作出外经贸法函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北京市商务局627号批复。此复议决定至今未被执行。
  2002年7月19日,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3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函〔2003〕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依法督促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函》的督办函。
  2003年8月14日、12月12日,商务部两次下发《责令履行通知书》,要求北京市商务局执行复议决定。
  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004年1月6日,商务部提起上诉。
  一年多之后的2005年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两项裁定: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行初字第15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5年2月24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了准予二商集团撤诉的行政裁决书。
  2005年2月28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了驳回香港嘉利来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
  “会不会再拖两年才有结果?”
  穆军,香港嘉利来公司董事长。他说,北京市商务局(原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发给北京市二商集团的一纸批复,就撤消了我们作为北京嘉利来公司最大股东的资格,我们价值近10亿元的60%的股份因此马上被别人非法抢走!这是明摆着的行政违法侵占我公司权益。国家商务部和国务院办公厅依法出面维权,但是这案子还是一拖再拖。2002年7月2日国家商务部就下发了外经贸法函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恢复我公司在北京嘉利来公司的股东地位。按法律规定,这个行政复议书当天就生效,但到现在2年多了,北京市商务局就是拒绝执行。北京市商务局不顾行政法律,拒不执行上级命令,迄今也没有什么事;倒是我这个“苦主”被拖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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