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个案件与嘉利来股权遭遇剥夺案件,在性质上不无相近之处,都是地方政府或其行政部门不受约束地行使公权力,不适当地介入和干预原本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问题当中。而且这种不适当的介入和干预行为,在早期往往是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作支持的。也就是说,这些规定和干预都带着浓重的计划经济的烙印。这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非常盛行。嘉利来案中的北京市工商局认定外方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包括原北京市外经贸委去审批北京市二商集团股权变更请求的行为,其制度背后无不渗透着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介入的烙印。
从嘉利来案和其他很多的行政案件来看,从最初北京市工商局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到最后原北京市外经贸委作出的同意寻找新的合作伙伴的627号批复的过程中,市工商局和市外经委都存在不少程序方面的问题。比如从市工商局出具的对虚假出资认定的便函,到市外经贸委所作的627号批复,仅仅时隔一天,就匆忙做出承认变更股权占到 60% 的大股东退出,单方面认定一方是守约方,另一方违约方,并且涉及到当事人如此巨大的利益,居然没有经过慎重、细致的调查、听证(这里特指9月25日申请,27日即作出决定),也没有给当事人一个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与机会,显然是过于草率。这种做法必然使其公正性大打折扣。国家商务部在作出复议决定的时候,也特别注意到了这一点。尽管在行政复议的决定文书中没有明确地指出原北京市外经委的批复程序违法或不当,但这个问题的确客观存在,是不言自明的。
嘉利来案最有意思的是,国家商务部恰恰成了当代政府打破部门保护主义的一个典范。商务部在一开始就并未表现为一般人们常见的部门保护,而是力图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和观点上,裁决香港嘉利来与原北京市外经委之间的法律争议。这其实也是商务部(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中国政府,在践行当年石广生部长在多哈会议上的入世承诺;要遵守WTO规则,要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
1991年国务院出台了《
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出台了《
行政复议法》。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部法实施的作用还是令人堪忧。根本原因是民众对这部法的作用和功能有疑虑,怀疑复议机关和被复议的机关是否站在同一个立场上,是否官官相护。但嘉利来案恰恰宣传了《
行政复议法》的积极作用,彰显了
行政复议法是解决法律纠纷的多元途径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商务部不仅仅在嘉利来案中撤销了其下级部门、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的行政决定,而且在全国的很多类似的案件处理中都体现了客观公正,这是特别值得称道的。
Foreign Trade:在外商投资的领域,确实存在政府或政府的某些部门以及某些当事人通过黑箱操作损害外商利益的情况。而这类情况的出现,似乎又往往与如下两个方面的背景有关:一方面,各地政府争相吸引外资投资本地,为此不惜动员本地干部四处招商引资,对外资提供了大量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土地优惠,不一而足。甚至对于外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径,比如违反劳动保护规章的行径,也睁只眼闭只眼。很多民营企业不能享有的市场准入权,外资企业也可享有。至于大型跨国公司,更有游说政府立法的特殊渠道,某些监管部门甚至明显地按照跨国公司的蓝图来制定监管法规。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特权乃是地方政府基于权宜的考虑而给予的,既可予之,亦可取之,特权是一种可以撤销的权利。一些地方政府有时仅仅将外资作为提高GDP的工具,而没有基于法治原则尊重其应有的合理权利,因此,外资企业可能获得某些特权,在某些情况下,外资企业合法的权利也可能遭到一些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侵害。
通过嘉利来案件,作为
行政诉讼法方面的权威专家,您认为在加入世贸组织三年后的今天,中国政府在迈向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应尤其注重哪些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