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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后过渡期呼唤法治政府——访“嘉利来案”商务部代理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

WTO后过渡期呼唤法治政府——访“嘉利来案”商务部代理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


罗雪峰;方宁


【全文】
  规划中的嘉利来世贸中心位于朝阳区新源里、北京昆仑饭店北侧。这个占地2.41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为23万平方米的项目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得到开发,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只是CBD闹市中的一个大坑。
  围绕着这块蕴含巨大增值利益的大坑,过去的几年中已闹得沸沸扬扬——起初是股东之一香港嘉利来公司因北京市商务局一纸“批复”被迫出局,随后向国家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北京市商务局与国家商务部之间开始角力,前者拒不执行后者发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再之后,又引发了一场诉讼:北京二商集团提起对国家商务部的行政诉讼,并一审胜诉。
  日前,此事件又再一次吸引人们眼球,北京市的司法系统在1周内对其作出了3个司法裁定: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两项裁定: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行初字第15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月24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了准予二商集团撤诉的行政裁决书。2月28日,北京二中院又作出了驳回香港嘉利来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
  这个惊动京城、拖延数年的大案,由于该案是建国以来首起因中央政府部门纠正地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而成被告的案件,牵涉到香港投资方、北京投资方、原北京外经贸委、北京工商局、北京中级法院、原外经贸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办公厅等市场主体和重要政府部门机构,该案的结案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法学界和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纷纷思索嘉利来案背后反映与折射的问题,试图从更高的层次去探讨和剖析此案。《中国对外贸易》也在第一时间采访到了商务部一方代理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相信以他在行政诉讼方面的精湛学识以及对本案的深度参与,一旦其跳出本案的束缚,相信他的观点更能给人们以启谛。
  Foreign Trade:据了解,当时的外经贸部作出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有两条,一是认为北京市外经委认定事实不清,二是认为其适用法律不正确,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撤销了北京市外经委627号批复。您作为商务部一方的代理人,能否给我们具体谈谈这两项依据的来龙去脉。
  湛中乐:商务部认为当时的北京市外经委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是基于以下事实:首先,该案被申请人北京市外经委未经司法或仲裁机构确认,仅根据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就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项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627号批复中默认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守约方,视申请人香港嘉利来公司未履行合作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对事实有失查证。
  其次,该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有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于1995和1996年正式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合作企业也已给申请人签发了股东出资证明书并作了公证。在其后的5年多时间里,无论当事人,还是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均未对此提出异议,也未要求申请人事后补交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该合作企业已将该部分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的开发运营。事隔6年,原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关联机构未经相关股东和合作公司申请,自发单方面撤销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于法无据。现在政府主管部门以申请人未出具6500万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为由,视其为未出资,属对事实认定错误,法律定性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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