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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后过渡期呼唤法治政府——访“嘉利来案”商务部代理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

  司法是正义的代表,是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的保护神,是政府能力和信誉的表现。司法如果被一些人玩弄,那是一个社会最危险的事,人们没有任何的信任、依靠和保障了!容许以法律对抗法治,法将式微,国将衰弱。解决法律的正当适用和法制的统一问题,它考验着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管治能力。
  中国讲建设法治国家也有快十来年了,为什么有的政府官员无视基本的法制原则和程序法,一些政府部门可以滥用权力,随意把一个公司的股权转换股东。这里不仅是法制的缺失,而且是为政道德和信誉的缺失。是我们缺少明确的法律程序,政府部门处理私有财产竟然可以不经过听证程序,没有财产当事人的申辩,没有公告等程序。而这些程序是一个法治政府处理公民财产应遵守的最基本的程序,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法治程序。
  中国在政治上相对集中的,但在行政方面却是相当分散的。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对于地方政府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权力,很难有人说得清楚。中央行政部门在遭遇地方政府部门之抵制后,通常会选择沉默,地方政府部门也不用担心受到惩罚。
  在上级政府之行政部门无能为力或不愿意公正解决后,理想的政府应当提供另一个救济渠道,那就是司法救济。司法救济通常是正规的制度所能提供的最后救济。权益遭到损害的外商也确实不愿意诉讼。不幸的是,他们偶尔提起的诉讼,往往又在地方法院的一审中经常以失败而告终。
  长春水务在行政调停无效之后,外商于2003年8月21日以长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政府废除《专营管理办法》的行为违法,并且预料的是,外商败诉。同样,福建那家合作公司多次与福州市政府交涉,也通过中旅访华团找过国资委,还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福州市政府反倒将合作公司告上法庭。嘉利来公司在北京市二中院也打输了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官司。
  这样的结局一点也不让人惊讶。因为,根据目前的司法体制,基层法院高度地方化,缺乏基本的独立性,法院从人事、财政等各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有的地方政府将法院视为自己的一个下属办事机关;另一方面是,法院内部又高度行政化,法官缺乏基本的独立性,由地方人大任命的院长几乎完全听命于地方政府首脑,他们又可以通过行政化的审判委员会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专业法官之上。
  在这样的司法体制上,假如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就是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的某部门,那么,地方政府几乎铁定了会赢官司。对于外商来说,其实对于普通国内民众和企业来说也一样,司法救济可能跟行政救济一样难以信赖。外商与地方政府争诉的结果就证明了这样的逻辑。这样的司法体制也就意味着,政府的权力似乎是不受司法约束的。地方政府不用担心外商企业提起的诉讼,因为它知道,法院没有胆量对自己侵害外商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独立审查。
  而一旦行政行为不受司法的审查,则行政行为就必定是专断的。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政府官员左右逢源,以权力寻租。因此,人们普遍地希望约束政府的行为,而历史证明,乃是由一个独立而公正的司法体系适时地审查政府的权力。有些国家之所以能够较为顺利地完成社会转型,与独立、公正且大体能够坚守法治精神的司法体系有密切关系。
  法治政府并不仅仅等于制定一系列法律来规定政府的权力范围行使程序,世界上有法律而无法治的现象多的是。假如没有司法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之审查,则光靠法律文本本身是不可能发挥约束权力作用的。必须由法院通过当事人一方的起诉,启动被诉的政府或政府部门行使权力的过程进行监控,只有这样通过有效的司法审查为其进一步划定权力的行使范围,矫正其越权行为,惩罚其滥权行为。只有这样,权力才能被纳入法治轨道。正确地设计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乃是通往法治之路的关键。
  显然,目前的司法制度下的法院难当此大任。各地也在尝试解决法院行政化、地方化的弊端,比如类似于外商起诉地方政府这类案件,实行异地交叉审理。浙江台州市中级法院规定,被告为县级政府的案件和一些当地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件作为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法院统一行使立案管辖权;再由中院将这些案件指定给案件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基层法院审理。这自然会收到一定效果。还有是台州,2004年初的统计说,实行行政案件异地交叉审理一年,该市审结生效行政诉讼案件45起,其中行政机关败诉29件,败诉率64.4%。而未实行异地审理的上一年度,政府败诉率同期相比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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