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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博弈分析——再论调审分离

  Abstract:In the article,the reconciliation procedure ismodeled into a dynamic game of imperfect information. By respectively observingthe reconciliation results under the combined mediation and trial and theseparated mediation and trail, we can draw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separatedmediation and trial is desirable to increase the success rate of mediation. At last,thearticle also simply discuss the problems of evidence and court fee under the systemof the separated mediation and trial.
  Key word:Combined mediation and trial;Game;Separated mediation and trial;Equilibrium
  
【注释】作者简介:张辉,男,中南大学经济法学方向博士研究生。张德峰,男,中南大学经济法学方向博士研究生。

均衡即博弈参与人会采取的战略与信念的组合。
由于资源的有限,当主体选择某一行为时他得放弃另一行为,从被放弃的行为中预期得到的收益即为该选择行为的机会成本。
一方的收益必定为另一方的损失,某些博弈方的赢必定是来源于其他博弈方的输。
当一个参与人在扩展式博弈中位于一个包含多个结点的信息集必须行动时,该参与人就位于每一个结点的可能性所具有的信念。
在博弈中如果至少有一个参与人关于博弈的结构或另一个参与人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时,信息就是不完全的。
③表示博弈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二元矩阵,一是扩展式。图中的圆圈称为结,它是参与人采取行动的点或博弈结束的点,前者称为决策结,用空心圆表示,后者称为终点结,用黑圈表示。图中的箭头称为枝,它是一个参与人位于某一特定结点时可供选择的行动。在图一中,由于受害人不知道致害人是粗心者还是细心者,所以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博弈。不完全信息博弈通过海萨尼转换,即由虚拟的自然先行动随机选择类型(在这里自然按50%选取),而转换成一个不完美信息博弈,此时每个参与人知道每个参与人可供选择的战略(如致害人可以和解或审理而受害人可以选接受或拒绝)以及每个参与人在每一战略组合下的得益(见括号中数值,前面的数值为先行动者的即致害人的,后面的数字为后行动者的即受害人的),但至少有一个参与人(如受害人)必须不知道博弈至此的完美历史(如当致害人选和解时,受害人并不知道是粗心者还是细心者作出的)。对这种不完美性用虚线连结表示,图中有两个双结点信息集。由于这个博弈的扩展式较复杂,为了分析的方便,简化为致害人与低损失者之间的博弈,但致害人并不知道受害人的类型(高或低损失者)
当一个策略组合及相应的判断(信念)满足下面四个要求时就是一个完美贝叶斯均衡(Perfect Bayesian equilibrium):1、在各个信息集,轮到选择的博弈方必须具有一个关于博弈到达该信息集中每个节点可能性的“判断”;2、给定各博弈的“判断”,他们的战略必须是“序贯理性”的;3、在均衡路径上的信息集处,“判断”由贝斯法则和各博弈方的均衡策略决定;4、在非均衡路径上的信息集处,“判断”由贝叶斯法则和各博弈方在此处可能有的均衡策略决定。3和4为“均衡占优”。
一个其中每个参与人确定地选取一个特定战略的纳什均衡,即不存在随机性。这种战略组合构成一个纳什均衡:给定其中一个战略,另一个战略不可能被其他战略所改进。
都是博弈的解,分离均衡指其中不同类型的参与人选取不同的战略,从而使不拥有信息的参与人能从拥有信息的参与人的行动中推出其类型;混同均衡指不同类型的参与人选取同一战略,从而防止不拥有信息的参与人能从拥有信息的参与人的行动中得出关于他们类型的任何推论。
受害人认为与粗心者进行诉讼到底的预期收益为:80%×10-1=7,80%×6-1=3.8,其中1为诉讼费用。
80%×{50%(6+10)}+1=7.4受害人为高损失与低损失者的概率为50%。
1/2×3.8+1/2×(80%×10+1)=6.4若出价3.8万,低损失者接受从而不需花费诉讼费用,这种可能性为50%;若高损失者拒绝,则进入审理程序,这种可能性也为50%。
在扩展中博弈中,均衡路径是参与人在均衡中以一定的正的概率选取的行动序列。非均衡路径上的结点是在均衡中不能真正达到的结点,从而当事人在这些结点上的行动不是均衡的一部分。
一种根据新信息而更新信念的方法。贝叶斯法则告诉我们参与人应如何通过考虑其观察到的行动的可能性以及某种类型参与人采取这一行动的可能性来调整先验信念。
一个参与人的行为是序贯理性的,如果给定该参与的信念和其他参与人的行动,该参与人的行动是最优的。
见均衡路径。
它要求一个参与人关于非均衡路径上行为的信念应该是这样的,即该参与人相信,如果发生偏离,则偏离的参与人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都不是均衡收益大于偏离后收益的类型。
20%×{50%×(10+6)}+1=2.6,受害人为高损失与低损失者的概率为50%。
1/2×20%×6+1/2×80%×6-1=2,低损失者碰到细心者的可能性为50%,此时胜诉的可能性为20%;而碰到粗心者的可能性也为50%,此时胜诉的可能性为80%。
1/2×10×80%+1/2×10×20%-1=4,他有1/2的可能碰到粗心者,1/2的可能碰到细心者。
5.5×1/2+9.5×1/2+0.5=8,0.5为继续审理所需的费用。
80%×9.5-0.5=7.1,0.5为开庭审理至第二次和解时的费用。
0.5+80%×1/2(6+10)=6.9,在不知道受害人类型的情况下,粗心者认为出6万与10万的可能性均为50%。
80%×5.5+0.5=4.9,5.5为第二次和解中的出价,0.5为开庭审理至第二次和解时的费用。
-0.5+1/2×10-1/2×0.5=4.25,高损失者胜诉获得10万的可能性只有1/2,即使第二次和解能成功他也得花费0.5万,但还有1/2的可能是和解不成功,那时他还得追加0.5万继续审理。
0.5+1/2(20%×10)+1/2×0.5=2.35,细心者碰到高损失者与低损失者的可能性均为1/2,若第二次和解成功,他也得花费0.5万,但还有1/2的可能不成功,他还得追加0.5万继续审理。
-0.5+(1/2+6)-1/2×0.5=2.25,低损失者胜诉获得6万的可能性只有1/2,即使第二次和解能成功他也得花费0.5万,但还有1/2的可能是和解不成功,那时他还得追加0.5万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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