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比较在调审分离与调审合一两种情况下的博弈情况。
(一)调审分离
在调审分离、调解前置的制度中,当事人可在开庭审理之前和解,若和解不成即进入开庭审理直至判决,中间不允许再行和解。首先假定致害人能作出一个不容讨价还价的出价,如果受害人拒绝,即进入审判程序(这里不容讨价还价的假设只是为了博弈分析的方便,实际上,不容讨价还价与允许讨价还价最终的均衡解是一样的)。由于这是一个不完全信息[5]动态博弈(用扩展式示:如图一[6]),因此适当的解概念是完美贝叶斯均衡[7]。我们限于考察纯战略[8],寻找这个博弈的分离均衡与混同均衡[9]。
1、分离均衡
在分离均衡中,粗细者与细心者选择不同的行为。考虑这样一个均衡:粗心者作出一个或者是两种受害人(高与低损失)都接受的出价,或者是只有低损失者接受的出价,而细心的致害人直接选择法庭审理,受害人的信念是出价只来自粗心者,不出价而选择审理的必然是细心者。下面考察这个分离均衡是否存在。
(1)粗心者:给定受害人的信念(即出价的必为粗心者),高损失者要价为7万元,而低损失者要价为3.8万元[10],而粗心者认为自己若进入审理则预期损失为7.4万元[11],照此看,粗心者完全可以出价7万元,让两类受害人都接受。然而,粗心者只愿意出只有低损失者接受的出价,即3.8万元,因为他也不知道受害人是高损失者还是低损失者,若对方为低损失者自己出7万元就吃亏了;而若出3.8万元,虽然高损失者会拒绝而引起法庭审理,但那时自己最多也只出6.4万元[12]。因此,粗心者出价3.8万元,低损失者接受。在均衡路径上[13],受害人初始认为粗心者存在的可能性为50%,给定自己的信念(即和解者必为粗心者),当致害人提出3.8万元的和解出价时,受害人根据贝叶斯法则[14]将初始信念50%调整到100%。给定100%的信念和粗心者3.8万元的出价,低损失者接受和解是最优的,因为他若拒绝也只能得到3.8万元;对粗心者来说,若出价3.8万而对方拒绝则预期损失为7.4万,现在给定低损失者接受和解的行为,粗心的致害人提出3.8万元出价的行为也是最优的,此即为序贯理性[15]。在非均衡路径上[16],粗心者不会偏向法庭审理,因为那时他的预期损失将为7.4万元,此即为均衡占优[17]。
(2)细心者:这个分离均衡要能存在,除非细心者不偏离(即偏向于与粗细者一样提出一个3.8万元的低损者接受的出价)。实际上,这个条件是满足的:因为,给定受害人信念(和解的必为粗心者),低损失者至少要3.8万元,而细心者将诉讼进行到底时的预期损失为2.6万元[18]。因此,细心者必定是选择审理而不是偏向非均衡路径上的和解,此也就是均衡占优。满足序贯理性和均衡占优的均衡即为完美贝叶斯均衡。这样,这个博弈就存在了一个完美贝叶斯均衡,即:粗心者出价3.8万元与低损失者和解,而其他人则进入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