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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博弈分析——再论调审分离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博弈分析——再论调审分离


张辉;张德峰


【摘要】本文通过将法院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讨价还价过程模型化为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运用博弈理论分别考察了在调审分离与调审合一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情况,揭示出调审分离更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本文还简单地讨论了在调审分离制度下的证据问题与法院收费制度问题。
【关键词】调审分离;博弈;调审合一;均衡
【全文】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人们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也提出了不同看法。这些观点有主张进行改造的,有主张以国外的诉讼和解制度加以取代的,还有主张废除的等等,但主流的观点似乎是主张对现行的调解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调审分离的观点即是其表现形式之一。有的学者从调审合一所产生的种种弊端出发来论证要实行调审分离;{1}还有的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调审分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了具体的建构措施。{2}对调审分离、调解前置的观点及其理由笔者也是赞同的,在此无意进行深入讨论。实际上,从提高调解成功率的角度看,调审分离是可取的。在下面的论述中,笔者将用博弈理论对调审分离与调审合一进行考察来表明这种可取性,并分析一些相关的问题。限于主题的需要,博弈论在此处所分析的对象可能是片面的,但从中所能得出的启示将不会是毫无意义的。
  一、法院调解与博弈分析
  博弈论,英文为game theory,直译为游戏理论,因为这种原理最初被用来预测游戏特别是赌博。后来这种理论又被引入进经济学中。“近几十年来,经济学一直在为其他学科提供武器,但恐怕没有任何其他工具比博弈论更有力了。”{3}
  博弈即“一些个人、队组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4}而博弈论就是研究充分或有限理性的决策者之间的冲突与合作,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1]问题。{5}即他考虑到他的决策行为对其他人的可能影响以及其他人的行为对他的可能影响,通过选择最佳的行动计划来寻求收益或效用的最大化。
  (一)博弈的构成
  1、博弈的参与者(players),又称局中人或参加者,是博弈的决策主体。某人能否成为博弈的参加者取决于我们分析的需要,他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队组,还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比如在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分析中,就可取双方当事人为博弈的参与者。
  2、各博弈方各自选择的全部策略(strategies)或行动(action),即规定每个博弈方在进行决策时可以选择的方法、做法等。比如在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博弈中,当事人是选择与对方和解还是选择法院判决,和解时是出一个什么价等即是策略或行动。
  3、收益(payoffs),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策略组合下,博弈者所得到或预期得到的效用水平,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负值。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博弈中,无论是哪一项讨价之后或者在和解协议最终达成时,双方都会有一个得益。
  4、进行博弈的次序(orders),当博弈方同时行动时就没有次序之分,这种例子如赛跑者之间的博弈。但在许多情况下博弈方行动是有先后次序的。前者被称为静态博弈,后者称之为动态博弈。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博弈即是一个动态博弈,比如一方出价后,另一方作接受与否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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