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下面几个重要结论:
1)形而上学适用于思维的第一阶段,对存在正题或者反题的主观单一认识。这是认识的初级阶段。
2)辩证法适用于思维的第二阶段,对存在正题与反题的精神性或者物质性统一。这是是认识的中级阶段。
3)现象学本质直观适用于第三阶段,意识的直观实质性同一,存在者-存在意识同一的相对场在,体现了同一的现实化、自明性。这是认识的高级阶段。
4)道学象思维适用于第四阶段,实践的相对绝对的真质同一,存在-存在者完全合一的整体性绝对场在。这是认识的最高阶段。
以上关于思维方式的分类属于时间性的考察结果。如果我们从空间角度看,还可以认为现象学和道学实质上是广义的辩证法。因为在这里,对立不是彻底消失,而是强调在对立之外还有绝对的同一态,在对立之外还有非对立现象,这是现象学领域;在无矛盾世界中对立之间还有绝对的同一态,所以普遍的不变的道在和现时性的场在都是超越了简单矛盾现象的高级、复杂的存有场在,这是道学领域。这些认识我们认为应该是最深刻的辩证法,相对于传统辩证法,可以将其称做高级辩证法。
传统法学理论中似乎情-理-法不能相容,这在几千年来也一直是困惑人类法思想的最大难题,亚里士多德就是为此才提出法治要求的,黑格尔也把法认为是反对任性的东西而把法绝对合理性化,马克思则将法限制在物质世界,彻底工具化,外在化,手段化。一句话,传统辩证法学思想都没有解决法的人性和人道问题,把法律彻底科学化、客观化。但是在无数的执法实践中有许许多多的合情、合理、合法的判例,它们无疑是对法律理性本身的挑战。大家知道,从没有绝对理性的人,否则他就不是人。即使是绝对伟大的上帝、天道皆有情,因为上帝爱人,天道大爱无私,所以,法亦爱人,法不能不关注非理性的因素。
那么,现实的出路何在?西方人忘记了伟大的东方智慧,这是西方法学危机症结的根本所在。现象学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实际上古老的中国文明在几千年前也准确地解答了这个问题。它就是中国的几乎失传的道学文化。只有这些最深沉的整体思维力量,才是法的精神和场在不息的生命源泉,也只有把握这种真质的法,才是发现了科学的、人性的、真理的法之大道场性世界。这种法就是我们曾经所说的四维法。在高级辩证法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只有把人真正当作人,而不是物,法的真理就具有不变性、现实性。比如,普遍的仁爱之心就是这样的法理念之一。这样的法是有情的,而不是生硬的,非人性的。所以,四维法是高级矛盾法。我们就相应地也把四维法学看作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高级矛盾法学。
结语
到了这里,我们可以对矛盾法思想进行初步的总结了。
我们要重视矛盾法的实际运用。矛盾法理论中有不少伟大的思想精华,这是必须肯定的。没有它,也就没有真正的现代法治;也正是这种人治国家的最高形态的结束,才能带来法治社会的新生。所以,我们不能不重视它。这是需要我们摆出的第一个基本观点。通过对辩证法法学思想的批判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下面几个重要思想观念:
第一,法是在无善恶中达到大善的理念。大家知道,人的左右脑的非逻辑和逻辑思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这也是早已被现代科学所证明的常识了。不仅如此,在中国古代文明思想史中,中国先哲们一直认为人的身心也是一个整体系统;这种思想再推广到一个更大的范围,人与自然也同样是一个整体系统。所以,他们认为人类自身与其身心斗争,与其精神充满矛盾,与其人类与天地斗,与其征服自然,不如顺应“自然”——也就是绝对的“天道”,在精神忘中成就自由的大我,在万物和谐中达到自然大道。真到了这个境界,人也就达到了大道德境界,才会有真正的人道,此时此地的法与人融为一体,从而成为人类的不死精神。人们通常所说的君子道德法是理想法,大多数人是做不到的,所以才需要实行人人可为的普遍的最低要求的法治,但是其中应当包含基本的、不变的天道人性公德,如自然无为,不杀人,反对战争等等思想,这是一切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石。去恶的根本在于去善,伪善才是大恶的温床。无善恶之心,才有真道德。法的真质是求真,而只有得道修道,才是真人。所以,法律必须有道德精神,它既不是孔子的礼义教化,也不是黑格尔的国家伦理说。这些都是形式的,虚假的、教条的道德说教。它也不是虚假的大空道德,而是真实道德。本真道德恰恰在无人、无我,在万物齐一、天人合一境界中才能达到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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