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的局限性。
矛盾法的国家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及其各种变种,在这种体制内需要最高权力者和最高权力组织的支持是其必然要求;因为任何具体矛盾都必须通过一种最高组织者,也就是具体人的现实化来解决。虽然没有主观意志作用当然不能解决任何矛盾,但是主观意志必须人格化,即实行人治才可以实现矛盾的解决。这是矛盾法无法克服的难题。一方面认为法律是客观的,另一方面这种法律又是在特殊权力之下的,所以使法律的科学性大达折扣,事实上也就是否认了客观法律的独立性和真理性。但是真正的客观法一定是法学家主观意志作用的成果,法学家实际上已经起了君主(人民)意志的转化作用,完成了客观法的主观化过程。只有相信立法专家,才是肯定法的真理的普遍性、公理性,而且它没有权力干涉,没有功利因素,具有中立性、超然性。所以,何必需要什么人民代表或者高高在上的君主来立法呢?
我们知道,矛盾法将法的真理赋予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孔子将政治真理赋予圣人君王,这些理论的逻辑都以人的贵贱等级作为天然前提。但是历史证明它们的理论前提都是难以成立的,并没有理论的当然优越性和超越性。这样处理的结果看似简单化了、形式化了,却把人的平等自由的权利从根基上彻底拔除。在这种时候只能是特权等级社会,法律表达的只能是个人或者部分人的主观意志,实质上它肯定的是反法的不法社会制度。所以,我们认为各种形式法学(如自然法学、实证法学、中国古代律学)发展到矛盾法学是一种思想的进化。若矛盾法学发展到现象法学,现象法学再转化为道法学,则科学法学就将完成一种全新的历史进化过程。
我们还知道,矛盾法学主张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为人治的实行寻找到了最佳的理论依据。那么辩证法学为什么会特别反对权力分立,而且将司法权与行政权混淆?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个理论将法的理念(或者体现人民,无产者意志的法律)运动完全辩证逻辑化,只承认统一的真理性合法性独立性,而这样做的经过就是硬要事实真理符合逻辑而不是使逻辑为事实真理服务的削足适履的做法,也是一种思维方法上的根本偏见所必然导致的结果。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使辩证法学思想体系中推导出许多非常荒谬的法理而辩证法学家们却自认为是发现了法的真理而毫不自知。但是这样理论化的方法可以自圆其说,和他们的逻辑是一脉相承的,也不能忽视其相对的合理性和有限的科学意义。
历史已无情地否定了主观辩证法学的国家学说、法律意志说等理论的合法性。马克思全面接受了黑格尔的辩证法逻辑,只是对其辩证法学思想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提出了国家自行消亡说、法律人民意志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但是,二者不仅在思维方法上没有实质区别,而且在具体政治制度上也没有实质性差别,人在国家中都是没有现实的普遍平等的自由的。人的自由实现的问题仍然是困惑着现代的政治家、哲学家和法学家的共同难题。
2、矛盾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辩证法不承认一切正-反题的独立性、现实性、真理性,因此,在辩证运动中只有合题才是现实的真理,也是唯一合理性的存在。与此相应,在矛盾法理论体系里体现在国家理念中,只有君主(或者是人民,无产者等部分主体)享有国家整体意志的、至上的统治权力;体现在具体国家制度中,只有立法权是绝对的、至上的权力;体现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主权者意志是绝对的,国际法只有相对性,人类只有在抽象的世界历史的绝对精神(或者其他形式的理想社会)中,也就是在上帝(或者可能的理想未来)那里得到最后的统一和虚幻的支持。最终矛盾法只是上帝意志(无产者意志)的世俗化,是上帝(理性法)法的新的、思辨的表达方式。总之,在国家面前个人、敌人乃至人类最终都是微不足道的。这样,国家对内只能是专政机器,国际社会上只能是霸权主义有理,国家法治,世界和平,人权现实化,人类和谐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保障,终将成为空谈。思辨的法最后终于走向反法而回复其本来貌。法与公民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无法消弭的,而是存在着巨大深刻的对立。那么,普通社会公民要法干什么?所以,矛盾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3、矛盾法只能适用于矛盾层次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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