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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学发展前景

  3、四维法学是高级矛盾法学。
  因为真理固然是硬性的、可靠的,但没有不变的真理,任何真理都离不开自主的人的认可和审查,遇到真理不通的时候,人的情爱和意志胜过一切。这就是一切形式的逻辑力量所不能及的。法是人的法,是为人的自由服务的,是自由的科学和平等的精神表达形式,只有主体的心悦诚服,才能真正发挥实际的效力。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惩罚功能不是法的实质,制裁也不是实质。使自由更加人性、人道,才是法律真正价值所在。这种相对的法律才具有绝对性,任何时空、任何人、任何条件下都是如此。
  下面我们在简要再介绍一下关于形而上学、辩证法、本质(实质)直观、象思维的基本关系,以方便大家看清楚矛盾法的实质地位。
  ﹙1﹚区别
  形而上学:属于僵死的、局部的知,形式有限性,认识的简单性。
  辩证法:通过扬弃达于外在统一的知,形式无限性,认识的复杂性。
  现象学:无限蕴涵在有限中,直观相对有限,意识无差别,本质(实质)有限性,认识的多样性。
  道学:有限在无限中,无限也在有限中,直观相对无限,场在同一,真质无限性,认识的纯粹性。
  (2)联系
  1)在时间角度看,四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认识途径逐渐进化,它们都具有真理性、实用性,其中高级思维方式包含低级思维方式。
  2)四种思维方式从世界历史的空间角度看不是线形进化的,但它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抽象性(越高级的思维方式抽象性越低);都是意识的客观存在方式;都是人类认识世界的相对独立的方法,具有互补性,不能相互完全取代。
  总之,在不同地域、时代以上四种思维方式是并存的。在各种社会关系问题处理中,无论应用何种思维方式,一般都使用归纳逻辑或者演绎逻辑这两种基本的方法为思维的工具。具体来说,形而上学和辩证法是以归纳思维为主,演绎逻辑为辅而认识;现象学和道学是以演绎逻辑为主,辅之以归纳逻辑而认识。作者认为,现象学或道学都在无意识中运用了一种四维逻辑,即时间空间化或者空间时间化方法。而传统归纳法是三维空间逻辑,演绎法是三维时间逻辑,两种逻辑没有形成有机的统一四维时-空逻辑关系,只能是外部的结合、形式的互补而已。
  ﹙3﹚结论
  从认识史上看,在西方,显示出表象—思维—本质(真质)发展讲话过程,这是形而上学、辩证法、现象学的发展脉络。在中国,道学则体现了不同的发展脉络:《道德经》—《周易》—《五行说》,由此可以推出直观空间,忘我,无时间,时间不变性或者时间空间化等概念,这是一种整体直观的四维时空观,体现了具体的、也是普遍的时空转化系列关系。我们以前对此有过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重复了。我们已经知道,从实质上看,形而上学思维属于经验、归纳思维方法;辩证法思维属于抽象、演绎思维方法,它分化了意识的结构,使意识与外在发生联系,意图在主-客观的外在(精神或者物质化)统一中达到真理的世界。无疑这曾经是一种思维方式的巨大进步。或者也可以说这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具有互补性,在不同的条件下各自的作用不同,辩证法取代不了形而上学,针对不同的问题,需要不同的方法,有效即可。形而上学思维也好,辩证思维也好,经验归纳思维也好,抽象演绎思维也好,实际都是不同形式的逻辑性思维。另外,从层次论角度看,我们也可以认为,经验归纳思维是第一层次的,思辨演绎思维是第二层次的,还有一种更加普遍的,既不是抽象的,也不是形象的,而是整体混沌中纯净的“象思维”,这是人类的一种高级思维方式。因为它不是逻辑化的,而是灵感性的、忘我的、忘世界的、获得性、整体性、自然性的思维。它属于创造性思维,属于生命式的、境遇化的生活思维,这正是道学的“象思维”(包括诗性思维),或者现象学本质直观的直觉思维的伟大所在。人的真质就是在这种高级的整体思维中得以体现。中华文明中的传统道学思维方式只是到了近代西方学术的引进,才开始重视西方哲学方法的运用,并且普遍借助归纳法和演绎法工具进行科学研究。但是道学象思维的独立性是其他思维方法不能取代的,甚至是一种最高级的思维方式,是真正的创造性非逻辑思维方法,其他思维方式(尤其是形而上学和辩证法)实质上都只能是传播知识的逻辑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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