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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学发展前景

  真理之所以只是真理,就是因为它是生生不息的,我们有发现真理的可能,也可以发展充实真理,机会均等,只不过无比的艰难,也很少有人能达到这种境界而已。但是社会生活中大量谬误在一定条件下(尤其是在合法律的权力的支持下)可以畅通无阻成为所谓的真理,所以真理往往来自对这种日常谬误的批判。我们认为,任何理论本身不能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生活实践也同样不是检验社会真理的唯一标准。所谓社会的真理只是人类心智的感受;它们往往是通过少数人发现,而由多数人学习、运用、传承,仅此而已。我们不要以为知道了真理的内容就以为自己也是真理的占有者。真理本身永远属于少数伟大的心灵,大多数人只是在享受真理的阳光。辩证法学思想宣扬的真理实际上不是这样性质的真理。虽然辩证法学家都认为矛盾法学是唯一科学的法学理论,但是由于世界的真质是同一性而不是对立性,矛盾现象是世界的表象,所以矛盾法学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法学理论。当然,在世界是矛盾的假设内它也是可以成立的,该理论也具有一定程度的逻辑自洽性。问题只在于,既然这种矛盾世界的假设本身具有虚假性、表象性,那么它推导出来的法学理论又怎么能成为科学的法学理论呢?
  矛盾法必须严格限定在表象的对立世界层次适用。具体来说,矛盾法只能适用于既定的法制体系内,可以用来普法而不是用来指导执法(广义,下同)。所以,必须将矛盾法排除在宪法之外,排除在立法之外,排除在司法和监督活动之外。换句话说,矛盾法只适用于法制的传播、教育解释层面,而完全不能用于指导执法实践。
  二 矛盾法前景展望
  个人是独立的,社会实质上是集合体,而不是有机体,个人不是社会可有可无的细胞,而是个人等价于社会,个人毁灭社会对他来说也毁灭了。这是一种能量化的整体,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全息点。重视每一个人就是重视整个社会的表示。个人的内在能量是巨大的,不可轻视任何一个人。从外表上看人各不同,身份、地位、财富、知识等等,差别很大,但在内在真质上人的差别不大,甚至是相同的,有时恰恰与外在相反。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内在潜能,充分实现每一个人的精神自由就巨大的现实意义。亚里士多德似乎看到了这一点,至少有某种直觉了。而法就是看重每一个人的,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所以公平是法的最高真理,就在于个人不是简单的、可有可无的社会一分子,而是与天地齐一的自由人。独立自由的个人才是社会的真正主人,才是法律关系的真正主体。什么大人、君子、圣王都不过是相对的假设,决不是天经地义的。孔子对《周易》的解说,儒家伦理观只是等级制社会实现人治的一种理论假说,一种理论模式,根本不能表达法的普遍真理。
  辩证法的一分为二,合二为一反映了事物的矛盾性,但人不仅仅是矛盾的存在,人还是本质同一纯净的存在者。万有的真质是空无。人的实质可以自明,也只有自明的存在,才是人的实质,这是现象学的结论。正是这种主观自明性,意识的透明性、直接性,使三维空间现时在场化,现象学和道学都是四维时空逻辑实然关系,分别是“三真一假”和“三假一真”逻辑关系。道是假、虚、无的关系,是真质,现象是实、真、有的关系,是德。大德有道。现象与道等价。道=德,本质=现象。这样,中西方四维在这种“象思维”中得到逻辑的一致性,构成人类思想的共相。“象思维”表现为跳跃性、不连续性、整体性,属于非逻辑思维。逻辑思维表现为渐进性、连续性的非整体性。
  为了表达清楚这种辩证思维向玄思的发展进程,我们将辩证思维方式用一分为二,合二为一的语言代替;将道学玄思方式用一分为三,合三为一的语言代替。我们假定在对立面中,还有一种非现象的、实质的中庸态,即第三态。它是无意识(非意识)态,属于自然无为的、忘我的场在,是同一性实体,是看不见的却是真实的存有。正是在这种场在的中介下,使人与自然(万有世界)同一,合一,形成高层次的四维世界。
  我们认为,一分为二是三维世界,一分为三是四维世界。人的精神一分为三,世界合三为一,即正、中、反、合。一分为三的基本结构是正题、反题、中庸。中庸态是非表象的、场在的、非意识化的、非理性的中和状态,是不变的道性,非阴非阳的、非形式化的存在-存在者,不是对立双方的统一,而是整体的同一场在,是真质的直觉,是艺术化的非逻辑实然。正是这种中庸常道,才是普遍的、道德的人道;正是这种真正意义上的人道,才是与天道合一、交融、共相摩荡的在场;正是这种场在,才成为量子化的、精神同一场的二象性场在的四维世界图像。在这里,三维时间一维空间与三维空间一维时间结构可以实现转换,人(人与人)与自然成为生生不息的整体生态性系统。这种系统的动态平衡只有在自然大道中实现,即在“忘”的玄思中方见天地之大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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