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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传统诉讼文化比较初论

  开放性,是指西方传统诉讼文化是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不断交流与融合中形成的,其产生和发展是各种思想观念激烈碰撞,互相扬弃的产物,具有较强的外源诱发性特点。关于西方法系的开放性,张中秋教授认为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西方法系是一个庞大的多源的组合性法律体系;二是西方法系是一个保持对外和对内相互交流与联系并能实现自我更新的法律体系;二是西方法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并就此展开了十分精彩的阐述。 本文仅以所截取的诉讼制度中的一个方面——陪审制的产生与发展为例进行说明。
  早在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当时著名的政治家梭伦进行改革时便首创了多人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法庭,一般认为这就是现代陪审制度的萌芽。 其后,陪审制度在古希腊得到进一步发展,出现了6001人、1501人、1001人或501人分别组成陪审团审理不同案件的制度 。此后的古罗马文明是在对其他文明特别是古希腊文明的不断吸收与借鉴中得以滋养长大,并因其兼容并蓄、博大精深而流传后世的。陪审制度就是一例。陪审制度因其自身蕴涵的民主性与科学性而被古罗马从古希腊引进,并倍受青睐,因此得到进一步加以完善,到了古罗马共和时期,陪审制度不仅种类增多,而且对案件的参与、讨论、表决等都有了较严格的程序。 欧洲中世纪在法国卡诺林国王统治时期,该国在讯问制度中还保留有陪审制的痕迹。诺曼征服后,陪审制度被引进并得以在英国产生和发展起来,11世纪,陪审团还只是扮演类似控方证人的角色,随后其职能开始复杂化,一方面行使控告犯罪的职能,即后来的“大陪审团”,另一方面享有对案件事实的裁断权,即后来的“小陪审团”。至17世纪,英国的陪审制度开始形成一套固定的程序,成为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陆法系的法国,漫长的中世纪中,由于王权的扩张,审判权由国王所垄断,陪审制度逐渐消失 。法国大革命后,在反对司法专断,昌扬自由民主的口号下,英国式的陪审制度被引进,并为1871年宪法所认可。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英国式陪审制在法国的引进出现了南橘北枳的效果,法国在19世纪初便逐渐废止了这种做法,取而代之的是法官与陪审员共同评议案件的参审制。至于美国与德国,由于分别效仿英国、法国,也分别走上了陪审和参审的不同发展道路。由此可见,西方各国陪审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陪审文化从整体上看,处于不断的变动、融合之中,各国、各地区的诉讼观念、思想在频繁的交流中分别形成了适合于本国国情的特色。
  中西方传统诉讼文化之所以呈现出封闭性与开放性的差异,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地理环境上看,中国大陆东临大海,北靠沙漠,西面是号称世界屋脊的连绵大山,这种环境使中国一开始就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中,受外来的文化影响小。加之中国历史上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自秦朝一统天下后,大一统的政治格局基本上没有改变过,这更强化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稳固性。而西方各国不仅国土面积狭小,相互之间往来便利,而且自古罗马帝国消灭后,西方不断经历着十字军东征、诺曼征服、殖民扩张等大规模社会动荡,各国之间战乱不断,人民交往频繁,这就不可避免地促进了诉讼文化之间的不断交流与融合。其次,从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来看,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生产资料交换少,人员往来不多,加之实现家国一体化,以血缘亲情关系作为社会联系的基本纽带,形成了十分稳定的社会结构。由此,建立于这种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上的诉讼文化难免不会呈现出封闭性的特点。与此相对应,古希腊、古罗马很早就出现了以交易行为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其国家从产生之日起就打破了人们之间的血缘亲情关系,社会中个人与个人之间更多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建立在这种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上的诉讼文化自然就有了开放性的特点。最后,从思想条件来看,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很早就一统天下,成为历代统治者治国安邦的基本国策,这就大大限制了与儒家思家不符的其他诉讼文化对国家司法实践的影响和渗透,使以儒家思想为内核的传统诉讼文化得以万古不易,历代相袭。反观西方各国,尽管有基督教思想的共同传统,但从未成为各国一以贯之的治国理念,即便是神学一统天下的中世纪也是如此,这就使其传统诉讼文化与中国古代相比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变动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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