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获取必要的借款
债务人能否获得银行的信任,是一个受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事项,但通常说来,企业的规模和其资信状况通常是正相关的:中小企业的债务通常都有担保,而大企业的债务则通常没有担保。基于此项区别,以下的分析也分别从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两个方面讨论。
和大企业不同,中小企业除了靠个人、亲属的筹资和银行信贷之外,在融资上没有太多其他渠道,例如它们不能依靠资本市场获得融资,因为其治理结构很难取信于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另外,即使能够获得融资,固定成本也过高。 [28]尽管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因各国的实际情形有所差别,例如德国的大部分中小企业极度依赖银行的贷款 [29],我国私营的中小企业则主要依靠民间借贷获取融资 [30],但不管在哪个国家,如果这些企业想从金融机构处获取借款,通常必须要提供担保。到目前为止,不通过担保就向中小企业进行借款的其他选择只在世界上的某些地方存在 [31],对于像我国这样信用状况比较弱的国家而言,担保就更是中小企业获得借款的关键。
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要求担保物权等内部担保以外,还会要求经营者或第三人提供外部担保。中小企业必须依靠外部担保而获得借款不难理解:第一,中小企业的资产总量较小,无力对抗因经济萧条、行业波动等引起的经营困境。 [32]第二,中小企业所有者个人的财产和企业的财产通常是混同的,借款人很难以较低的成本对中小企业进行监督。 [33]第三,中小企业的经营者通常是企业的所有者,他们会完全为企业所有者的利益着想而不惜采取损害债权人的策略(相比而言,大企业的经理人会考虑自己的名誉和经理人市场的约束)。第四,中小企业在破产时,其内部担保物如企业的机器设备、企业的存货等的价值往往微不足道,因为中小企业的破产常源于行业的衰落,这使得作为动产担保的生产资料和产成品的价格大大降低。第五,中小企业的所有者常可以通过消费者破产程序减少个人责任的承担,因此即使有撕破公司面纱等制度存在,企业所有者仍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免除其连带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破产的制度也会影响银行放款的决策。 [34]
大企业比小企业有更好的资信状况,通常并不需要提供担保来获取借款。实证研究的结果还表明,即使在市场不充分(如出借人不能或不愿进行相应调查以获取借款人的充分信息)的情形下,很多企业依旧选择支付较高的利息而不是提供担保,尽管此时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担保而降低贷款利息。 [35]这是否意味着担保对于大企业而言就丧失意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合理的解释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其一,对外提供担保会造成大企业名声上的损失。其二,大企业希望将担保物“节省”下来以便在未来企业陷入危机时动用担保物,因为在企业陷入危机时,提供担保可能是企业获取借款的唯一手段。困境中的融资,对于时刻处于风险中的任何企业来说,具有同正常情形下的融资同等甚或更为重要的作用。因而,担保物权对于大企业来说,仍不失为必要的借款手段。
(三)社会整体的收益
在笔者最初面对担保物权成本收益这个题目时,第一直觉便是担保物权的存在必然有助于社会整体的利益:获取信贷后,企业可以开始、扩张或继续它的经营,增加在研发上进行的投资,从而促进公司的创新和竞争力的增强。 [36]没有资金的支持,企业很难迅速扩大规模,社会经济增长的速度也将大打折扣。 [37]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经济起步的阶段往往极端缺乏资金,担保物权制度有助于消除内部和外部资金进入市场的“畏缩”心理,因而是促成经济增长的重要辅助。 [38]从这个意义上说,担保物权能发生一种“正”的“外部性”影响。
(四)担保物权的成本
1.交易成本
担保物权的设定和实现至少会产生四方面的交易成本:获取信息的成本、缔约的成本、登记的成本和实现的成本。信息成本指缔约当事人必须事先进行一定的调查,如债务人需要比较和鉴别市场上融资的可能性,债权人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对有关的担保物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具有债务人所陈述的价值以及确保担保物上没有其他的在先权利。 [39]缔约成本指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的成本,这对于那些广泛使用格式合同的银行和保险公司而言并不是一个过重的负担。登记成本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和德国)并不很高,在中国也会随登记体系的完善而逐渐降低。 [40]实现的成本是一个讨论很多的事项,指为实现担保物权而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实践中各国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都相当高。如我国有研究表明,担保物变现的成本占担保物价值的20-30%左右 [41],德国和美国也基本在这一水平上。 [42]如何尽量降低该成本,是未来担保物权制度解释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2.因灵活性受到限制而发生的机会成本
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置了担保以后,债务人自由支配其担保物的能力就受到了限制,例如债务人不能再随意处分担保物(债权人也会尽量限制债务人的这种处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担保物的使用效率,进而导致某些投资机会的丧失。例如,在不动产价格大幅上涨时,如果有关财产上未设置担保,债务人便多了一个将不动产变现获利的机会。 [43]
3.损害无调节能力的非担保债权人与资助债务人选择无效率的投资项目
因为设立担保物权本身是有成本的,而且对于很多出借人来说,常常没有必要或无法要求借款人对每一项借款都提供担保,所以实践中在担保债之外还存在着无担保债。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把担保债和非担保债同时都考虑进去,是不是会影响对担保物权效率的判断?
在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常常意味着非担保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实践中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常附着有各种各样的担保物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变现后,通常无担保债权人最多只得到象征性的清偿。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对无担保债权人的不公平。因为如果能在提供借款时准确预见债务人破产的可能性及破产清偿比例,他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保险”(通常是以利息的形式)。
如果一部分没有担保的债权人没有或不能准确地预见到其借款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并因此而未要求债务人为其借款提供“保险”(利息补偿),或因为债务人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通过协商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补偿,那么问题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实践中这样的债权人很多,如侵权受害人、小供应商、雇员、产品责任的受害人和享有保修权的消费者等,他们一方面缺乏准确了解债务人的资信状况的能力,另外一方面也无法通过提高利息或其他类似的方式应对债务人获取借款后的道德风险(在获得借款后提高投资的风险或再从第三人处获得新的借款)。 [44]实践中还有的债权人甚至无法拒绝债务人提供借款的要求。 [45]而这就可能造成债务人投资或破产危险的外化。 [46]以下试举例说明。
假设一个公司有100万元的净资产,同时有100万元的侵权责任。在这个时间点上,其资产负债为零,因而很难获得无担保的借款。但假如债务人能够提供价值100万元的担保物,则债权人通常将愿意提供借款(不考虑超额担保的问题)。如果事后债务人陷入破产,在不考虑破产程序本身的限制时,担保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别除权而获得完全的清偿,原来的侵权受害人作为一个没有调整能力的债权人将得不到任何清偿。在这个例子中,债务人和担保债权人都可以受益于他们之间的担保权债务关系——担保债权人获得了利息的收入,债务人获得了相应的借款。当然即使在这个例子里,如果债务人能有效率地进行投资,也不会造成无担保债权人的损害。但对公司等企业法人而言,由于存在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其所有者(尤其在公司陷入破产边缘时)通常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无效率的投资,因为投资失败的直接后果将由第三人(公司的无担保债权人等)而不是债务人自己承担。这正符合合同外部性的原理: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够通过约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时,他们将有充分的动力去订立并执行这样的合同。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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