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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立大学公法人化研究——域外之经验与我国之抉择

董保城:“公立大学个别法人化与校长产生问题之探讨”,载氏著:《法治与权利救济》,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4月版,第88页。
参见董保城:“公立大学组织再造之再造——从法治斌教授为修订大学法撰文谈起”,载《法治与现代行政法学——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5月版,第425页。
关于公立大学公法社团化之分析,参见康育斌著:《公立大学法人化之再思考》,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3年硕士毕业论文,未出版,第82—85页。
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97页。
董保城:“公立大学组织再造之再造——从法治斌教授为修订大学法撰文谈起”,载《法治与现代行政法学——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5月版,第428页。
参见周志宏:“大学治理的法制调整与影响——兼论我国与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之比较”,载于淡江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与评监中心编:《21世纪高等教育的挑战与回应——趋势、课程、治理》,淡江大学出版中心2005年1月版。
BVerfGE 35,79;88,129。
Rudolf Herfurth/Doreen Kirmse, Die Stiftungsuniversität,Wissenschaftsrecht Bd. 36(2003)S.54.
Maurer,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13 aufl.2000, §23 Rn.40,50.
参见康育斌著:《公立大学法人化之再思考》,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3年硕士毕业论文,未出版,第74—75页。
参见许宗力等:“台湾大学法人化之研究”,期末报告,2000年5月,第117页。
本文以台湾地区“行政院”2003年6月提交“立法院”审查的《大学法修正草案》版本为参照文本。
大陆地区学者探讨公立大学公法人化的文章主要有马怀德的“公务法人问题研究”(载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申素平的“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载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2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版),覃壮才的“我国市场导向型公立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载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2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参见“行政院”所通过之“行政法人建置原则”之行政法人设置条件:“(二)统一定性为行政法人,即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之外具公法性质之法人。不采有关财团法人及社团法人之区分,亦不创设营造物法人之类型。……”。(参见康育斌著:《公立大学法人化之再思考》,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3年毕业论文,未出版,第85页。)大学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之相关说明中指出:“为兼顾大学现状与未来高等教育发展,现行国立大学采校务基金运作,未来将有部分大学改制为法人;爰将国立大学未改制者称一般国立大学,依本法第二章改制法人者,称行政法人国立大学,以资区隔。”
董保城:“从‘学者共和国’到‘学术企业体’之两难——论新版大学法草案”,载氏著:《法治与权利救济》,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4月版,第343-344页。
参见教育部人事司编:《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236-238页。
如2003年5月公布的《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引发了广泛争论,这一争论的过程就非常明显地体现了这一关系。根据上文所述,教师聘任的事项属于学术自由权和行政管理权共同作用的地带。在这一争论中形成了以行政力量为主的“改革派”和以教师力量为主的“反对派”,双方的共识是大学必须促进学术自由,但对改革的措施和途径存在重大分歧,但最终这一方案经一定修改后贯彻执行。可见,在这类事项上,仍然是行政主导,但学术人员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参与权,并能够产生一定影响。争论的具体情况参见钱理群、高远东编:《中国大学的问题与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参见《教育法》第303138条
台湾地区《大学法修正草案总说明》第二条第(六)项。
相关论述请参见董保城:“从‘学者共和国’到‘学术企业体’之两难——论新版大学法草案”,载氏著:《法治与权利救济》,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4月版;董保城:“公立大学组织再造之再造——从法治斌教授为修订大学法撰文谈起”,载《法治与现代行政法学——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5月版;周志宏:“大学治理的法制调整与影响——兼论我国与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之比较”,载于淡江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与评监中心编:《21世纪高等教育的挑战与回应——趋势、课程、治理》,淡江大学出版中心2005年1月版。
参见《高等教育法》第39404142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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