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80页。
易继明:《〈格尔蒂法典〉与大陆法私法的源流》,《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1期。
这里的不知其所由来,陈兴良教授认为就是指已经演化为人所共知的常识。见陈兴良:《刑罚目的新论》,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加罗法洛:《犯罪学》,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
加罗法洛并不能否认这一点,否则,他希望指定的所谓“国际
刑法”将以何种犯罪行为为基础呢?事实上,象谋杀、暴力行为、盗窃和抢劫等行为现在已经被视作“国际犯罪”的内容,见安德烈•;伯萨尔德《国际犯罪》,黄晓珍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尤其是第一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
在梅因看来,“……各古代文明的法律途径一般都是这样的:开始时为习惯法,再经由法律拟制,衡平的阶段最后才进入立法……”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25页。
参见刘卫政、司徒颖怡:《疏漏的天网——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页。
参见刘卫政、司徒颖怡:《疏漏的天网——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页以下。
参见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48-149页。
《隋书•;孝义转》载王颁语。
有关复仇问题的一个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分析,可见苏力:《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大报仇>为例》,载《法与经济学研究文集》。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6页。
这部分
刑法内容,可参见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六篇中33章“对于国家法益的犯罪”和第34章“对于社会法益的犯罪”,第790-875页;又请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各论第二编“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和第三编“对国家法益的犯罪”,第668-775页。
参见王世州:《德国环境
刑法中污染概念的研究》,《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2期。
参见Manfred Burgstaller,“Current Trends in Austrian Criminal Law ”, European Journal of Crime,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Justice,No.7,1999。
比如刘守芬、汪明亮:《论环境
刑法中疫学因果关系》,《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耶鲁大学历史学家雷姆查德诺•;哥华教授就认为所谓环境保护是一种及其荒谬和伪善的做法,见Ramachandra Guha,“The Paradox of Global Environmentalism”,Current History,No.12,2000。
西原春夫:《日本与德意志
刑法和刑法学——现状与未来之展望》,《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
参见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
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1页。
参见储槐植:《市场经济与刑法》,《中外法学》1993第3期,关于这方面的分析还可参见苏力:《市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市场经济形成中的违法犯罪现象》等文章,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参见邓小平关于“抓住机遇,推进改革”和“中国不允许乱”的两篇谈话,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1-132页,第286-288页。
参见李鹏:《加强立法工作,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人大》2001第1期。
参见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版,第294-295页;这方面的分析还可以见加里•;贝克尔对
刑法效益的讨论,《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93­;页;罗伯特•;考特:《法和经济学》,张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22-731页;贝克尔:《口味的经济学分析》,李杰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4-187页。
参见陈志龙:《法益与刑事立法》,台大法学用书1992年版,第38-41页。
陈兴良:《从政治
刑法到市民刑法》,载《刑事法评论》(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参见邓正来,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第39页;参见陈兴良:《从政治
刑法到市民刑法》,载《刑事法评论》(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又可见田宏杰:《中西
刑法现代化趋势之比较考察》,载《刑事法评论》(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尽管我也确实想通过这样的努力达到解决标准混乱的结果,而且我也认为,在对一个问题进行分析前,必须清晰的界定你所使用的概念和术语,然后一以贯之的使用它。一方面这是为了保证行文的连贯和论证的规范性,为下文的分析奠定框架和基础;另一方面也为进一步的讨论限定合适的语境。因此,尽管可能对私法/公法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意见,以及由此带来的对
刑法属性的分歧,但至少,我是在清晰明白的使用着我所界定的概念,而不是“大概其”的运用一些含糊不清的言辞,——而这在我看来是论述最基本的前提,恰恰是今天很多文章中最常见的问题。
有人提出“
刑法的民法化”,这与我所分析的“
刑法公法化”是基于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我在文中“公法化”的视野是对近几个世纪的
刑法的“公法”印象形成过程的一个分析,而所谓“民法化”在我看来,只是一种应然意义上的回归,而且在用唯理主义思路去应对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时,此回归只能是遥遥无期的假想。
关于刑法内容的这种变化,可参见蔡枢衡:《中国
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8、9、10章,第96-156页;沈家本:《历代
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由嵘:《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以及由何勤华主编的一套的外国法律发达史丛书中的
刑法部分。
张善恭:《中国立法史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7页。
Max kaser,Romische Rechtsgeschichte,Gottingen,1950,p.54,转引自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8页。
Max Rheinstein, Process and change in the culturel spectrum coincident with expansion:government and law,in C.H.Knaeling and R.M.Adams(eds),city Invincible,Chicage,1960,p.117。
前引,p.117。
马文•;佩里:《西方文明史》(下),胡万里等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55页。
参见列奥•;斯特劳斯、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上),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