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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之法律性质——兼谈非典型之债与债法总则的设立问题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王泽鉴:《添附与不当得利》,《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我妻荣、有泉亨:《事务管理·不当利得·不法行为》,清水诚补订,日本评论社1998年版,第70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在实践中,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长短是确定其抵押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借款人能够获得银行贷款金额多少的因素。 
   
  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的根本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变动被完全排除在民事流转范围之外,土地所有权只能按照行政程序变动,而不能依民事程序变动。 
   
  依据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客体应为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设立物权,由此可以推导出存在于一物上的物权,其效力及于物的全部,而非物的部分。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时,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所谓“该动产的价款”应指其全部价款。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三版),2004年自版,第538页。 
   
  在加工的情形,因加工行为是由加工人实施,材料权利人并无可能实施任何行为,因此仅有加工人的善意或恶意问题,而无材料所有人的善意或恶意问题存在。 
   
  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70页;陈朝璧:《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页。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819条,《日本民法典》第703条、第704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2条。 
   
  有关典型之债与非典型之债的分类,尤其是非典型之债问题,笔者将另撰文研究。 
   
  有关各种添附方式的构成要件,请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三版),2004年自版,第507页以下相关内容。 
   
  添附与侵权行为也有联系,例如明知他人之物,而为混合、加工,可以构成对所有权的侵权行为。此时发生添附的求偿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现象。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152页。 
   
  学理上所谓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是相对于意定之债(合同之债)而言的,其实指依非法律行为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并非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添附的情形,附合、混合或加工的事实,并不直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求偿关系,例如在当年动产混合形成共有的情形,就不存在求偿关系;添附中的求偿关系纯粹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参见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40条、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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