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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之法律性质——兼谈非典型之债与债法总则的设立问题

  其三,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与四种典型之债的区别远不止上述构成条件或发生根据,在制度设计上也存在区别。典型之债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它们在债的体系中各自具有独立的地位,代表着不同类型的财产流转关系。但是,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不具有制度的独立性,它依附于作为物权制度之一的添附制度,它不过是添附制度的附属物(添附所生债的效力),它的存在不过是为了解决因确定新物所有权归属而造成的利益失衡问题。因此,离开了添附制度,这种求偿关系是不存在的。这也是诸多非典型之债的制度特点。
  四、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与典型之债的关联
  添附中的求偿关系,性质上属于非典型之债,但与典型之债之间并非毫不相容。实际上,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与典型之债是存在着诸多联系的。以下的论述虽然不足以反映添附中求偿关系与四种典型之债之间联系的全貌,但至少反映出它们之间联系的主要方面。
  (一)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与合同之债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因合同所生之债,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添附中的求偿关系因法律规定而发生,具有法定性,与合同之债之自决性不同。但是,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与合同之债也会发生联系。请看下例:甲购乙房,乙允甲先行装修。后因故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致使乙无法移转所有权于甲,甲遂停止装修及将房退还乙,并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包括其已装修部分的损失。在本例中,房屋买卖合同发生履行不能,甲对乙有请求违约赔偿请求权,甲已投入的装修材料之损失亦可列入违约造成的损失而请求赔偿,因为甲此项损失与乙的违约有因果关系。同时,甲对所购乙房进行的部分装修,发生动产(装修材料)与不动产(乙房)附合,依添附之规定,乙的房屋所有权扩大到附合的装修材料,甲用于装修的材料所有权归于消灭;甲则有请求乙对其所投入装修的材料给予金钱补偿的权利。此时,发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添附中的求偿权竞合的现象。
  (二)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与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指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中,如有添附行为,即可发生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与无因管理之债竞合的现象。例如,甲住楼上,乙住楼下,甲出国,将房屋钥匙托付给乙,嘱乙转交给丙,丙将于下月回国。其间,乙发现天花板渗水,查甲房发现卫生间水管破裂,且卫生间的防水层存在质量问题。在无法及时联系甲的情况下,乙购买水管和水泥等材料,雇工人修缮。本例属于典型的无因管理。依无因管理之债,乙有请求事务本人甲偿还必要费用的权利,此项必要费用包括所购用于修缮的水管和水泥等材料之费用以及雇工之费用。同时,也发生动产(乙所购之水管等材料)与不动产(甲之房屋)附合的情形,依添附之规定,甲的房屋所有权扩大到乙所附合的水管等材料,乙丧失对水管等材料的所有权;乙则有权请求甲补偿其用于修缮的水管等材料的损失。此时,发生基于无因管理而生之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与添附中的求偿权竞合的现象。
  (三)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与不当得利之债
  尽管本文的主旨在于讨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的性质,揭示其与不当得利之债的本质区别,但是在法律上,它们之间也会发生请求权竞合问题。例如,甲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揽乙之酒店的装修,甲对酒店进行装修后,交付乙投入使用;之后,承揽合同因存在欺诈而被撤销。此时,乙获得甲投入酒店装修的材料及工时构成利益,该得利因合同被撤销而导致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甲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同时,甲之装修材料(动产)因装修而附合于乙之酒店(不动产),依民法关于添附的规定,装修后的酒店(新物)所有权归属于乙;但乙应对甲因添附而丧失装修材料所有权给予金钱补偿,甲则对乙享有金钱补偿请求权,由此形成两种请求权竞合的现象。在本例中,由于装修材料实际上无法原物返还,因此甲对乙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只能是所得利益返还,与依据添附制度而享有的金钱补偿请求权,已经非常相近;但是我们仍可发现这两种请求权之间的区别:如依据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甲不仅可以请求返还其装修材料的损失,还可以请求返还其所费工时的损失;但依据添附中的补偿请求权,甲只能请求补偿其装修材料的损失,而不得请求补偿其所费工时的损失,因为后者既不属于附合造成的损失也不属于加工造成的损失。这说明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不能等同于不当得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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