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约定解决纠纷首先是对实践中的经验的总结,从现实来看,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做法基本上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其归属。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大都是按照协议进行转让,才能进行登记。如2003年北京市政府常委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这个规定将车库、车位定位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依据主物与从物的原理,主物转让的,其从物一并转让,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此种做法既协调了开发商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因为如果没有通过协商就难以考虑到业主的利益,所以物权法正是基于这些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已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的规定。
所以,笔者认为,关于车库的归属问题,还是应当由开发商和业主在买卖房屋时协商确定归属,可以说,此种方式是解决车库归属的最佳方案。
【注释】 陈华彬. 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 104. 金凤. 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权属.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2004, (4) : 21; 21. 〔德〕鲍尔, 施蒂尔纳. 德国物权法. 张双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4 - 25. 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123. 崔建远. 小区车库的归属论. http: / /www.civillaw. com. cn /weizhang/default. asp? id = 24820. 伍芬艳. 人防工程权属问题亟待解决.http: / /www. titanlaw. com / tdrweb / admin / showfile. asp? file _ id = 577. 王利明. 民法总则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15. 邓光达. 论物权法草案对绿地和车库权利归属制度安排的缺陷. http: / /www. law - lib. com / lw/ lw_view. asp? no = 3987. Henry Hansmann, Condominium and Cooperative Housing: Transactional Efficiency, Tax Subsidies, and Tenure Choic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XX ( January, 1997) , p.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