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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上)

  对车库的归属也不能根据公摊面积来确定。有一种观点认为,有关车库的归属不需要通过明确的约定来解决,完全可以根据其面积是否已经纳入到公摊面积来进行确定。(在物权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许多学者都持此种观点。(邓光达. 论物权法草案对绿地和车库权利归属制度安排的缺陷[EB /OL ]. http: / /www. law - lib. com / lw / lw_view. asp? no = 3987. ))从实践来看,许多法院在确定车库归属时,首先根据规划设计、批文、土地出让协议及测绘部门的相关文件来确定争议部分的权属。如果相关文件没有明确争议部分的权属关系,则应当根据公摊面积来确定。就车库来说,如果车库的车位面积已经计入公摊面积,则应为业主共有;如果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应归建设单位所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然具有一定的道理,而且操作起来也比较简便,但在法律上仍然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公摊的前提是确定了共有部分,而车库的产权归属本身待定,不能依据行政规章简单地划入到公摊面积之中。如果房屋销售合同中没有将车库纳入到公摊面积,也并不意味着开发商就保留了车库的所有权,开发商也可能将车库赠与给某些业主进行促销,也不排除将车库纳入到销售的房屋的售价之中。所以,不能简单地从公摊面积的情况来确定车库的归属。
  (二)开发商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小区业主分摊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仅仅限于地表的使用权,而地下车库是利用该土地的地下空间而建造的,且是开发商投资建造的,理所当然应当归开发商所有。(许多开发商都持此种观点。(物权法草案未解难题:车库的归属[EB /OL ]. http: / /www. nen. com. cn. ))笔者认为,虽然开发商对车库的修建要做出一定的投资,但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地下空间都属于开发商,车库也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开发商所有。因为,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承认独立的空间利用权,空间的利用是根据规划来确定的,并且是依附于土地使用权,开发商不能以他享有独立的地下空间利用权来主张他对车库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即使根据规划,开发商可以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修建车库,但规划所确定的空间并非完全归属于开发商[6];另一方面,车库的情况比较特殊。开发商是单独投资兴建还是简单地利用人防工事作为车库? 情况比较复杂,所以需要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即使是开发商投资的,在法律上也需要判断是不是已经转让给业主,比如开发商为了促销,将车库中车位搭售或者直接赠与给买受人。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车库的归属,可以推定开发商没有对车库进行投资,或者即使已经投资但是放弃了权利,那么应当将此部分的所有权推定为业主所有。还要看到,实践中因为车库的归属问题非常复杂,法律无法考虑到现实中纷繁复杂的情况作出一刀切的统一规定。因为车库的建筑质量不等,面积大小有差异,资金投入有别。事实上,实践中,引发的很多纠纷都是权属不明的问题,业主无法证明开发商是否已经将其纳入到商品房成本中。仅仅凭开发商的一面之词,也无法断定它没有被计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针对实践中存在诸多车库的归属不明的问题,法院也无法判断。此种问题的解决如果仅仅依靠物权法作出统一的判断,可能过于简单化,无论是归属于业主或者开发商一方所有,有可能对一方严重不公,将会引发更大的纠纷。
  (三)国家所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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