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通过此种方式确认车库的归属。因为一方面,在商品房全部销售完毕之后,土地使用权已计入各个业主的权属之中,但是考虑到车库主要利用地下空间建造,且开发商也需要专门的投资,所以不能认为业主享有了土地使用权就当然享有车库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车库本身不是在属于开发商的土地之上兴建的,开发商也不能根据其享有地下空间权而主张对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在此,我们必须将车库与绿地、道路等的归属区别对待。一方面,车位通常是在小区的通用道路上划定建造的。由于这些共同道路和空地已经归属于业主共有,而车位的归属也应当是随着土地使用权而确定的,一旦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后,绿地就应当作为共有部分由业主共有,同时,维护绿地的费用也应当作为公摊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但是,车库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并不能当然认为都属于业主。在我国,尽管空间利用是包含在土地使用权之中,但是其又是按规划来确定的,因而土地使用权又可以分为地上的空间利用权或地下的空间利用权。业主购买了专有部分之后,实际上已经拥有了地上的空间利用权或地表的空间利用权,而地下的空间利用权要根据规划来界定。对地下空间利用权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既不能说都归属于开发商,也不能说都归属于业主,车库在使用上和构造上的独立性更强,尽管开发商在建造房屋时应当建造车库,但车库如何修建、投资大小等开发商都是可以自主决定的,它处于权利不确定的状态,这就需要约定来重新确定归属。由于绿地、道路已经记录到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之中,因此在出售商品房之后就已经转化为全体业主共有,服务于公共目的,成为小区整体环境的一部分。但是车库并没有因此自动记录到土地使用权之中,车库的专有性也比较突出,它是独立使用的对象,不是小区公用的公共设施。所以,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既然绿地归属于业主共有,那么,车库也当然地归业主共有。
(二)是否可以根据投资状况来确定车库的归属?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在产权发生争议之后,应当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确定产权的归属,但是就车库归属而言,不能简单根据投资来确定归属。诚然,地下车库的兴建,开发商需要作出一定的投资,而且此种投资是比较大的,开发商甚至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我们也只能说开发商可以主张车库的产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开发商当然地享有车库的产权。因为一方面,尽管开发商作出了投资,甚至是巨大的投资,也并不排除开发商将这些投资摊入到售房成本中,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比如,车库已经计入到公摊面积,已经成为业主全体共有财产,在就车库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开发商事后很难证明他已经作出了投资,并且此种投资没有摊入到售房成本中,法院也不能够仅仅依据开发商的一面之词作出判决;另一方面,尽管开发商对车库的兴建需要投资,但车库与土地使用权、地上空间隔离开来,必须利用地下空间才能够修建车库,从这个意义上说,地下车库权利不是开发商单独投资决定产权的问题。
业主是否对车库的兴建作出了投资并享有所有权? 毫无疑问,车库的投资如已经摊入到售房成本中,可以认为,业主就是投资者,业主当然对车库享有所有权。但是,在业主没有证据证明车库投资成本被摊入到售房成本中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业主购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就已经对车库作出了投资,因为,业主与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出售的是成套的商品房及其组成部分。开发商通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并没有将车库作为商品房的附属设施一并销售。
(三)是否可以根据空间利用权来确定车库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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