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赋税体系的设计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中国税制结构设计经历了比较长的演变过程,从根本上也是对经济规律和财税理论的认识水平和实践环境紧密相关的。从新中国建国到改革开放,税制的发展延续了内生性探求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基本规律的调适思路,在将中国工商业发展与所有制结构一体考虑后,建立了比较简化和相对系统的财税体制。这种模式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的初期的税利分流和两部利改税,但是增值税等真正意义上的流转税在当时税制中还根本没有出现,实际上此时的中国税制还是在这种本土特色的计划经济环境中循环。 之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实际上是在1993年才得以初步形成,此次的税制改革是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这一指导思想下进行的, 并在1994年后逐渐以法律或授权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现行中国税制已经稳定了十余年,在组织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就税收结构来看,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25种税,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八类:1.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种税。这些税种通常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征收的。2.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种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生产、经营者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3.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种税。这些税种是对从事资源开发或者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对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4.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四种税。这些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进行调节而设置的。5. 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三种税。6. 行为税类。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开征)、屠宰税和筵席税七种税。这些税种是对特定的行为征收的。7. 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和牧业税两种种税。这些税种是对取得农业收入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8. 关税。这种税是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
表一:1994-2000年中国主要税种收入情况(单位:亿元)
年份 总额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994 5127 2308 487 670 708 72.67
1995 6035 2602 561 869 764 131.39
1996 6909 2963 626 1065 868 193.06
1997 8234 3284 679 1324 846 259.93
1998 9262 3628 815 1575 856 338.59
1999 10682 3882 824 1669 1009 414
2000 12660 1441 1511
资料来源:1995-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时事资料手册》2001(2)
从表一可以看出,在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我国税收收入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占比逐渐减低,而从增长速度上来看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最快。这其中,营业税的增长是与我国第三产业的部分服务业和第二产业的建筑业的高速发展紧密相关,个人所得税则受到居民收入的大幅提高和征管水平的逐步完善的主要影响。而增值税的增长主要受到经济发展规模和结构的影响,至于消费税,除了汽车类消费税还有税收额提升的相对空间,已经相对稳定。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从1994年到2000年分别是:13.8%、12.7%、12.6%、10.3%、9.2%、9.4%和11.4%,从1994年到1998年,企业所得税增长缓慢,这与国企改革进程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就税收体制而言,归入中央收入的税种有: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及利润;地方外资行及非行金融企业;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建设税)。归入地方收入的税种有:营业税(不包括铁道、各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共享税有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资源税(海石油100%归中央,其余100%归地方);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中央94%,地方6%)。根据分税制之基本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国务院相关决定,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征一些法定的可选税种,但是不能自行设立地方税种。此种中央地方的财权划分与事权划分是紧密相关的,在更高位阶的
宪法还没有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界限厘定和明晰前,此种阶段性的制度设计采取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予以确认,也是一种变通性和灵活性的体现。
经过若干的发展阶段,美国的现行税制模式和主要税制结构已经相对稳定和细致。目前开征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财富转移税、 销售税和关税等。这些税种构成了美国慎密而复杂的税制框架,并承担起国家机关运作和庞大国库开支的财力基础。通过对表二的分析可以发现,美国联邦税制各税种之间的关系及其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占比呈现如下特点:其一,联邦税收收入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为主体,它们占了政府全部收入(包括来自社会保险税收入)的42%,其中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占比年均在35%以上;其二,社会保障税在联邦税收体系处于重要地位,这种税在联邦税收中的组成已从1990年的3801亿美元跃升至1999年的6118亿美元;其三,直接税在美国税收体系中占绝对的支配地位,1990年以来美国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等直接税税收收入占全部联邦税收收入的比例均在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