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制模式的形成
除前述涉及税制根本的一国财政体制以外,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税种选择问题,也是一国税制设计的基本框架组成。 其取舍判断,一般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宏观经济政策、政治经济体制和纳税法律意识诸方面因素。就古代中国而言,农业税一般是在所得税意义上来讲的,只有少数的工商业税种如盐铁课、酒课等是建立在简单的间接税制基础上的,同时这种直接税的实质还是在于对经营者或使用人的所得课征。这其中的农业税,无论是杨炎的两税法还是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抑或是雍正皇帝的摊丁入亩制度, 究其实质,均是在人头税和土地税之间不断地变换征收模式和计算方法。尽管农业税以当时的经济生活水平而言,并非倚高不下,但是却使得中国税制从未有过税赋轻松的民本时代。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传统中国税收负担重不可堪的关键并不本质关乎税重税轻,而存在于由独特的封建政治文化、政府行政效率低下、传统经济不能展开以及管教性政府角色等多个层面的社会经济基础。 没有相对繁荣的工商业社会作为基础支撑,税制设计只能局限在农业税方面。
民国时期,在不断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配置的同时,也对税制结构进行了甚为具体的设计。直接税方面主要是财产税和收益税,间接税方面则包括关税、消费税、营业税和行为税等,如此构成国民政府的基本赋税体系。尽管彼时学理上普遍认为最良的税制应以所得税为核心,以间接税为辅助, 但是征税机关的组织和征管缺失、国民财富和纳税意识的双重不足以及经济发展体制和格局欠完善的状况等却使得税制之重心置于间接税系统,尤以消费税为主。此种情况与改革开放后一段时间的今天相比,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我国目前增值税等直接税在中央税收中占比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这固然与我国的国民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但也同时也突显了当前税制导致的税负不公和所得税征收方面“贫者愈贫”之马太效应。另外,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使得现行税制偏重于财政原则,即在于如何征更多的税满足国家财政需要, 而相对忽略和漠视了税制应有的经济调节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
自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课税比重超过了税收总额的70%;近年来,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从1981年的500万元增加到了2000年的660亿元。在许多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仅次于营业税,成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第二大税源。可以预计,个人所得税会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及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而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成为一支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这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转型中的基本态势中,尤显必然性和可预见性。
美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第一阶段是1783年至1861年期间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1787年,美国成立联邦共和国,通过了新
宪法。新
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拥有独立的课税权,各州将进口关税让渡给联邦政府,作为联邦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新
宪法还规定联邦政府可以课征酒税等间接税,而各州政府主要课征财产税、人头税等直接税。这样,一套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体系开始在美国建立起来。第二阶段是1861年至1913年期间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制向以商品税为中心的复税制转化阶段。从1861年到1913年,美国绝大多数的联邦税收收入仍来源于间接税,其中关税与国内货物税的比例几乎相等。特别是联邦政府从1861年起,扩大了国内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并提高了税率,使关税收入历史性地退居次要地位。1913年,美国宪法修正案重新恢复开征所得税,从而逐步确立了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框架,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年提高。
第三阶段是1913年以来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1913年是美国税制从商品课税为主走向所得课税为主的分界线。但此时,所得税的纳税户仅占全国总户数的1%,其收入占联邦税收的比重也仅为5%。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急剧增加军需,所得税作为良好的筹资工具开始发挥作用。1913年所得税收入只有0.35亿美元,到1920年就达到49亿美元,7年间增加了100多倍。战后,所得税不但没有削减,反而呈上升趋势,至1927年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64%。1943年制定的《现行付税法》又从立法角度确立了凡有收入,必须纳税的付税原则,从而使所得税的税基不断扩大,所得税税种也随之增加。二战以来,相较于州政府所得税的增长速度,联邦政府的所得税增长幅度和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
1980年底,里根入主白宫前后,即同他的经济顾问班子研究确定了贯彻上述思想的“经济复兴计划”和后来被称为“经济复兴税法”及“公平、简化和促进经济成长”的税制改革计划。1985年的这次税改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减税、减支和减少政府干预来增加私人储蓄和投资,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连锁反应,美国的这次税改,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以适度减税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浪潮。
在制度变迁的背景下比较中美两国的税制模式,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初步结论。其一,财权划分和财政体制框架是一国税制的基础性决定因素。在财权划分方面,各级政府收入构成如下:联邦政府主要征各种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工薪)税;州政府主要征销售税;地方政府主要征财产税。三级政府以税率分享形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这种划分收入方式考虑了税种自身的性质特点,也考虑到了各级政府自身的职能。这与中国当前中央与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是有共同特点的。其二,以何种税种为主体税种是由一国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状况决定的。中国经济水平尚处于发展中国家家层次,人均财富相对不够丰盈厚实,所得课税目前暂不可能取代流转税成为税收收入之大部。同时在纳税意识和征管方式上也无法达到适当的标准,加之流转税财源相对稳定富余和征管上业已形成成熟固定的势态,流转税为主的税制模式还将在我国较长期的存在和发展。其三,税制作为一国基本制度是否进入或实际上进入
宪法统制的视域,是税制是否经常发生变革的判断依据。税收立宪在很多国家均予以实现并作为一个基础性的原则,但在相当长的中国税制史中,并未出现,甚至是被人们所意识到。即使是在中国现阶段,税制变迁的
宪法基础依然付之阙如。美国税制本身即是与联邦
宪法紧密勾连在一起的,任何人不得在
宪法之外任意设计和改变现行税制。任何关于税制改革的法案,均须经由议会的广泛辩论和深入探讨。 并且,这种法律至上的征税观念和纳税意识深刻植根如政府和普通民众心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