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一直是美国精神的传统核心。个人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基本内核是美国建国历史和制度变迁的遵循主线,在此基础上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以及代议制民主成为美国民众意识中最重要的权利观念。自由主义在幅员辽阔的国家在政治形态上往往呈现为联邦主义的架构,并沿着个人自主——集体自治——联邦共治的脉络演进,而达到民主宪政下的联邦制复合共和状态。 代议机构同意政府基于特定目的向民众征税,与其说是一种公然地和在法律外衣下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和掠夺,倒不说是为了更有效地在保障消极背景下落实个人自由和私产制度。联邦主义也是宪政分权学说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三权分立是一种横向的分权(separation of powers),针对的是全权主义;联邦主义则是一种纵向的分权(division of powers),它瓦解的是某种中央集权体制。而无论是基于社会契约论还是权利让渡的学说,以联邦主义为理论基础的联邦制度已经成为美利坚基本的国家结构形式。同时这种政治学和国家治理层面上的联邦主义也直接在学理上和规则设计上进入财政领域,形成财政联邦主义的思想和制度构架。
(三)推进的力量:集权文化与民主传统
中国税制在地方与中央的分立与一统中,逐步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中央集权文化和政治经济制度。在传统农业为主体的古代社会,以农业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使得税种的变迁一方面反映出集权统治者“民本” 和“重农”的建国思想和发展意识,同时另一方面也解释了单极的农业税制无法有效配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也内在地暗含了在不断的政府扩张中不断出现税制改革的诱因。近代以来西方政治模式的引入以及财政分权思想的移植,使得中国税制有着相应变革的理论依据和实证模型,但是发展阶段的后进性以及文化法理的反作用却使得分权只是在观念层面上的一种宣示。处于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其发展无疑已经逐渐摆脱了意识形态对经济改革的规定性约束,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永续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当下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是中国的社会经济实践和发展水平却在最根本的层面上,决定了税制改革阶段性的轻重缓急。地方政府均衡享有法定财权并作为地方民主政治的基础已经成为税制改革的基本指向,但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更多的表象是中央逐渐放权基础上作为确认性价值的税制改革进程。
美国联邦制的国体形式决定了美国税收制度的独特之处。由于政府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个层次,相应地,美国宪法赋予了联邦和州以独立的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州政府又选择性地授予地方一定的权力,所以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都相应地开征了一定的税种,形成了不同的税种模式,使得美国税制的层次和内容更为丰富。然而,权利的分散也会带来各权力主体之间的矛盾,体现在税制上,就是联邦、州和地方之间在税源上的争夺,在竞争中不断谋求协调、完善与发展。尽管法律规则总是会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显得后进和需要修改,但是贯穿于民情与传统的自由主义精神却从来都是在制度演进起先行的指导作用。财产权的在先约束总是会先决性收敛政府的征税权, 使得征税的启动和税制的设计总是尽可能地不要触及必要的限度,而毋宁这种制度在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下的效率和潜力如何。自由主义的传统也使得联邦制下的美国税制始终以清楚的授权和明晰的制度规定为依托,而不能肆意修改。
中国的集权文化与美国的民主传统对两国的财政体制、赋税文化和制度变迁均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就财政体制而言,中央集权是古代、近代和现代中国政权稳定的先决性基础。放弃财政权力的集中,也就意味着中央治权的经济基础丧失,这影响当政者统治地位的权威和牢靠。美国的建国史实际上是一部独立史,反抗专权和争取自由的观念充盈在建国立宪的始终。从松散的邦联到相对集中的联邦,尽管是约束过各自由州的些许权力,但是联邦财权取得的基础依然在于各州的授予。美国联邦主义在经历了诸多的发展阶段后, 联邦制依然作为以多元共治为主要特征的政府组织形式,以地方自治和多中心的基本理想并未改变。就赋税文化而言,中国历来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君臣正统思想,老百姓交税的历史渊源一直可以追溯到西周或是更早。并且在农业税的基本特征中不断调整国家与百姓的税负水平,并呈现重轻反复的总体态势,直至近代以来才有所转变。
而从美国宪法制定的过程来看,联邦的建立实际上是圣约理想和自由观念在民主立宪中的具体实现。美国独特的税赋文化是以纳税人交钱供应政府为自己服务为基础的,这与传统中国的臣民基本义务的观念是截然不同的。就制度变迁来看,传统中国的赋税制度呈现在治乱循环的总体格局中,即便是现代中国的财税制度亦会如此。一旦实施效果不好或是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制度变迁就会在政府主导下发生,以促进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近代以来的中国税制改革,主要是借鉴国外先进税制,并在本国国情上加以逐步改进。 美国的税制改革则是以经济发展与危机拯救为主要依归,无论是从早期的关税主体到此后的商品税主体还是到后来的所得税主体,税制改革均是在商品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内部需要上产生的。也即税制改革相对被动地适应经济发展,而非税制改革主导性地推动经济发展。
二、 中美税制的结构分析:税收法治视野中的税制设计与要素配置
如前所述,中美税制的税种选择和税制要素的配置问题是税法构造比较的重要组成。税制的结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税制模式的分析、税种选择的分析、税收征管的比较、制度效果的评价等等。考虑到技术层面上的税制比较只有数据参考和标准比对的作用,本文将结合制度变迁的纵向发展维度来对中美税制进行展开。而在税制变迁的理论模型中,财政立宪是一个基础性的命题。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现代社会下的经济学和经济发展应当建立在宪政制度的基础上;亦有学者站在政治学的基本立场,认为自由主义的核心保障在于民主宪政,特别是财政权力运行的立宪;还有学者出于宪政和行政法的视野,认为宪政的首要根本在于财政立宪,在于对国家基本经济权力的法治约束。 但不论是出于何种分析的基础和研究的理路,税制之于财政,财政之于宪政,均是在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基本背景下才有法理意义上的评价意义。税制模式的选择,关乎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根本;税种体系的设计,关系财富在社会中的流转和分配;各具体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率调节,对纳税人的权利利益影响巨大;税收征管的因地制宜,也涉及制度的灵活性与严格法定之间的角力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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