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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法律制度之重构

  (2) 行政诉讼。申请主体对行政复议不服或者复议机构拒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超过复议期限仍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就案件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主体也可不经复议直接起诉,该行政诉讼适用两审终审制。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法理基础及制度构建
  (一) 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般而言,执行异议之诉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11]在债务人异议之诉中,债务人对执行依据所载的请求,主张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法事由而请求法院宣告该执行依据不准强制执行;在第三人异议之诉中,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请求法院以判决宣告不准就该物强制执行。正如前文所述,无论是债务人异议之诉还是第三人异议之诉,本身并非执行行为引起,而是私权与私权之间的争议,与普通民事争议并无差异。对此种争议,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一般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诉权,通过诉讼解决纠纷。[12]自然地,执行 异议之诉的法理基础在于争议构成独立的民事诉讼。换言之,该种争议符合诉的构成要素。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争议具有完备的当事人。在债务人异议之诉中,原告一般为债务人,被告一般为债权人;在第三人异议之诉中,原告为与执行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被告为执行当事人中的债权人,债务人也可能与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被告。
  从诉讼标的角度来看,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争议存在着独立的诉讼标的。在债务人异议之诉中,诉讼标的为执行依据确立后所发生的新的消灭、抵消债权人请求的事实(如债务清偿、提存、抵消、混同等) 所引起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变化;在第三人异议之诉中,第三人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阻止标的物转让或支付的权利,如典权、留置权等,是争议发生的基础。
  从诉讼理由的角度来看,诉讼理由一般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两种,它往往与诉讼标的联系密切。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事实依据是债务人主张的执行依据确立后所发生的事实以及第三人主张的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事实。法律依据则为各种事由下所对应的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从诉的声明的角度来看,争议只有系属于法院才构成实际意义上的诉讼。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是否发表诉的声明有自主决定权,但一旦起诉,案件系属于法院,诉便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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