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立法者与其殚精竭虑地去预计将来可能出现哪些新的有价值的物权,从而面面俱到地将其预先纳入物权体系,还不如放弃物权法定这一条作茧自缚式的基本原则。立法者应当持一种谦虚的心态,勇于承认自己理性能力是有限的,或者用哈耶克的话说,勇于承认自己是“无知”的,实行物权创设自由主义,把决策与判断的权力留给众多的民事主体与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在物权公示程序的设计上,使物权体系成为一个富有弹性的、动态的、开放的体系。在把《
物权法》编入我国未来民法典时,应当把其中的第
五条修改为:“设立本法未明确规定的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依法经适当公示,可以认定为物权,但不得违反本法及其他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以特约对本法明确规定的物权的内容予以变更者亦同。”
【注释】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Martin Binder. Sachenrecht. Wien: Verlag Österreich GmbH, 2003.
周枏. 罗马法原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
朱塞佩·格罗索. 罗马法史. 黄风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段匡. 德国、法国以及日本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 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第7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谢在全. 民法物权论.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沃尔夫冈·维甘德. 物权类型法定原则. 迟颖译. 张双根、田士永、王洪亮. 中德私法研究(2006年第2卷).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鲍尔/施蒂尔纳. 德国物权法(上册). 张双根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王泽鉴. 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巴里·尼古拉斯. 罗马法概论. 黄风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Jakob Bachofen. Römisches Pfandrecht. Goldbach: Keip, 1997.
Eduard Böcking. Römisches Privatrecht. Bonn: Cohen, 1862.
彼得罗·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 黄风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优士丁尼. 法学阶梯. 徐国栋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鲍尔/施蒂尔纳. 德国物权法(下册). 申卫星、王洪亮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高圣平. 动产抵押制度研究. 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4.
王闯. 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王轶. 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 中国社会科学, 2004(6).
康德.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沈叔平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1.
邦雅曼·贡斯当.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阎克文、刘满贵译. 上海: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罗伯特·阿列克西. 法律论证理论. 舒国滢译.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 王晓晔、邵建东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