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论证的修辞学传统

  当代的修辞论证理论虽然各有侧重,但都继承并发展了古典修辞学的传统进而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   反形式逻辑。修辞论证理论家们认为,笛卡尔理性主义和现代数理逻辑都将逻辑的概念狭隘化了,而“在逻辑领域和在道德领域一样,理性论断的真正问题都需要经验、洞察和判断,数学计算从来都只是完成这一任务所运用的诸多方法之一”,“逻辑领域的狭隘化对人文科学、法学乃至所有哲学流派的方法论而言都是灾难性的”。
  (二)   关注与法学的联系。后人称《新修辞学》与《论辩的运用》意味着认识论的一个转向,即由形式的技术逻辑转为非形式的、应用的修辞逻辑。而在这一转向过程中,佩雷尔曼与图尔敏都选择了以法律推理作为论证研究的范式,并且都对这一范式的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图尔敏认为,“逻辑就是普遍化的法学”。佩雷尔曼则说,“对法律证明及其变化和演绎形式的研究,比起其他研究来更能让我们知晓思与行之间的关系。”而早于这两部著作出版的《论题学与法学》也直接明白地将法学与修辞学联系起来。[26]
  (三)   关注听众。在佩雷尔曼看来,论证与原来的证明形式的最大不同在于论证的每一步推进都以听众的接受与认同为前提,所有论证的目的都在于获得或强化听众的认同。因此,在整个论证过程中,言说者是以听众为指向的。即使是论证定义与佩氏有所不同的Josina M. Makau 和 Debian L. Marty也认为,“论证是以听众为中心的交流。无论如何运用,无论想如何影响,你准备和提供的论据都必须以接收者为中心。如果没有考虑你的听众,那么你的论证不过是在锻炼你构造论据单元的能力罢了。”[27]
  (四)   注重场域。修辞论证理论家往往都强调一种情境思维,将结论的合理性放在具体的场域中进行考察。图尔敏将公正(soundness)的标准区分为场域不变(field-invariant)型和场域依赖(field-dependent)型两种。前者是指论证在形式上必须坚持一些含有固定成分的固定程序,而后者则是指法律论证的内容是否具有可接受性取决于其所处的具有的法律领域,不同的法律领域有着不同的基础、保证和支持。[28]佩雷尔曼虽然没有直接区分普遍公正和特殊公正,但是他始终强调抽象价值与具体价值的区别,而具体价值总是与特定的人和制度相联系的。从他划分出的听众类型可看出他也认可理性有普遍性和地域性之分,只是这种区别并不以形式或内容为基础。
  (五)   重视心理学。出于对听众的关注,修辞论证学家们很自然地关注起论证对听众头脑或心灵产生影响的过程。尽管他们都不愿意承认自己学说的心理学基础,但心理学无疑影响了各种修辞论据的提出以及对各种修辞论据的强弱的判断。这首先表现为,修辞学家们强调听众所处的环境及论辩的氛围都可能会影响听众对论据的接受;其次则表现为他们提出的论证理论作为整体都会以听众的心理尤其是思维心理为指向。Richard Long指出,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近似心理学中的完形。在这个经验的整体中,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将修辞过程描述成了言语体系所持的各种心理现象的组合。[29]
  (六)   对现实论辩形式进行总结。作为对强调实践的古典修辞学的继承者,修辞论证学家们都致力于对现实论辩中的论证结构进行分析。佩雷尔曼在对现实生活中的90余种论辩形式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包含论证的起点和方法在内的论证结构。具体分析了各种论据的作用。图尔敏亦以其提出的论证模式而著称,他认为,一项主张的证立是一种由各个步骤组成,按固定顺序依次进行的程序,并勾划出了具体的论证图示。[30] 整体而言,修辞论证理论体系一般都没有过多的理论,而是以对现实论证的描述及归纳总结为重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