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庞大的社会里,在如此复杂的关系中间,一切事物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些所谓局部的非正义,是社会灾难的无尽源头。权力并不能把它们约束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个别野蛮的法律,就能决定整个立法的性质。个别非法的措施,就能使任何公正的法律失去不受侵犯的保证。……可以想像,对未被证实有罪的人采取一次惩治措施,所有的自由都将成为不可能的事情。”[xxvii]
【注释】
本文的写作得到浙江大学法学院孙笑侠教授主持的课题“古代冤案的现代反思”的资助,特此鸣谢。 在写作过程中,学友刘延红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修改过程中,业师林来梵教授曾给予精心指导,笔者获益良多,在此一并致谢。
]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册),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8页。
美国当代法学家昂格尔曾分析说:“在古代中国,行政命令和法律规则之间并无明确界线;没有摆脱统治者顾问身份的可辨认的法律职业;没有置身于道德和政策论据之外的特殊的法律推理模式。”因而,中国古代的法是非自治的,中国古代社会秩序并非是一种法律秩序。参见昂著《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以下。
生在晚清同光年间(1873-1877)的杨乃武案(一般称之为“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就其知名度而言堪称是晚清四大冤案之首(另外三个为“杨月楼案”、“张汶祥刺马案”和“太原奇案”)。但对杨乃武案的专题性研究在法学界及社会学界还相当缺乏,据笔者所见就一篇:郑定、杨昂:《不可能的任务:晚清冤狱之渊薮——以杨乃武小白菜案初审官刘锡彤为中心的分析》(《法学家》2005年第2期)。其他资料性编著主要有浙江省政协文史委编的《余杭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王策来编著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真情披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王先生那本《真情披露》可谓名副其实,该书第二部分“弥足珍贵的原始资料”抄录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杨乃武案的“奏折”“具题”“上谕”等二十份。本文的研究在资料上主要得益于此书,特此鸣谢。
案件的社会结构,是唐纳德·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的是法律案件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与方向。布莱克认为,案件的命运就取决于案件的社会结构。参见布莱克著《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中文版序言,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本文第四部分将利用这一理论详细分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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