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两月,杨乃武参加癸酉科乡试,中了举人。举人伸冤,在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颇为罕见。因而,杨乃武伸冤惊动了朝野,使得它在形式上膨胀成一个“独立”的大案。事物的逻辑——它不等于逻辑的事物,是由刑逼小白菜而派生出来的杨乃武冤屈案后来完全掩盖了“小白菜毒毙本夫葛品连”这一本案。换句话说,自杨乃武伸冤开始,案内司法资源与案外舆论视线全都集中到派生之案身上,本案反被弃置不顾了。案情畸形发展到这步田地,原因在于杨乃武的举人身份与小白菜的民妇地位不对称,从而使得整个案件的社会结构处于极不均衡状态。[iv]
民妇小白菜被刑讯逼供成冤,但正如下文所分析的那样她无法伸冤,所以在马拉松式的七次审理中皆不见她鸣冤。杨乃武则是另一番“风景”。他饱读诗书擅写诉状,更厉害的是,他新得的举人身份给他带来了足够多的社会资本,[v]使其伸冤之举能够坚持下去。在此案一审中,杨乃武就有干兄弟监生吴玉琨、堂兄增生杨恭治等五人联名向知县刘锡彤递交公禀,证明小白菜供称的杨乃武与之交砒霜的时间纯属枉供。之后杨乃武在狱中写了大量的伸冤材料,由其胞姐、妻子等向杭州各衙门散发申诉,并两次北上京控。此等声势浩大的伸冤运动得到了上海《申报》的跟踪式报道,引起了朝野的广泛关注。红顶商人为之慷慨解囊[vi],同籍十八名京官更是为他“联名呈控逐款鸣冤”[vii]。社会舆论力量就这样整体倒向了杨乃武,同陷冤狱的小白菜则无人理会。一边是小白菜“零伸冤”及被冷落遗忘,一边是杨乃武持久热烈的伸冤运动及广受支持,此种“东边日出西边雨”的对比情形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深远无比。它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此案各级判官,使他们难以想到并相信小白菜同样有冤、从而对刘锡彤刑逼而来的结论不予质疑,撇开本案而日夜熬审派生之案。刑部后来在结案的奏折中指出,是案“历次审办不实,皆由轻信刘锡彤验报服毒酿成冤狱,情节显然”(语出光绪三年二月十六日刑部折),此等分析可谓是一针见血。
本案原未查清,派生之案当然难以究明。即便钦命复审也变成了在关键案情之外东鳞西爪的消耗战,真相难寻,“信谳”难定。唯有到了刑部那里,承审官员在山穷水覆中回到此案的起点,审查刘锡彤定案的过程、依据,才发现“又一村” ——原验草率,并通过重验发现真相让冤狱昭雪于天下。
二、阶级与个人
阶级,作为一个重要法律概念,是瞿同祖在研究分析我国古代法律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的经典著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提出来的。瞿先生把阶级看作我国古代法律的两大特征之一,划分阶级的标准是“主观的社会评价和阶级意识以及客观的权利和生活方式各方面”。[viii]凭着这些主、客观条件,那些贵族与官吏及他们的家属构成了社会上、法律上的特权阶级。特权阶级所具的身份地位使得其在主观心理上对下层贫贱之民充满着傲慢与偏见。遇有断狱听讼,他们的这种心理不是被驱除,相反,为求迅速了结案子,此等心理反而被激活并愈加强烈。讼狱过程中,当他们通过刑讯使由此种心理产生的主观臆断“司法化”时——他们一有机会就会这么干——冤案往往就诞生了。
|